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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劳动报酬:下月起可集体协商制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20日09:3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毕式明)5月1日起,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工劳动报酬,可经由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制定。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中规定的。

  据了解,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于今年1月20日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集体协商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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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劳动报酬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等。

  据了解,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报酬也纳入集体协商范围,在我国尚属首次。此前,根据2000年11月8日公布实施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只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就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以及工资支付办法等进行平等的协商。

  据悉,2001年11月,广州市开始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3年5月,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家协会三方协调会议议定下发了《广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这个制度。到目前约有3379家企业实行该项制度,覆盖职工7.5万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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