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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军虐俘行为的国际法审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1日10:20 法制日报

  周洪钧

  近日各国媒体对在伊拉克的美国占领军人员肆意虐待战俘的行为作了曝光,举世为之震惊。2004年5月7日,美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面对参议院质询时不得不承认,反映如何虐待伊拉克战俘的数百张照片和至少两盘录像带可能使美军已深陷其中的丑闻变得更为严重。另据5月8日揭露出来的一份美军方秘密报告,美军情报部门曾要求看押战俘的美国宪兵“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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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简单做法”,以迫使伊拉克战俘在审讯期间更为合作。所谓“改变简单做法”,即是强化对战俘施虐,如逼迫战俘在照相机或摄像机镜头前手淫。在伊斯兰宗教传统下,伊拉克妇女通常穿着遮盖全身的长袍,但这份报告说,美军不仅拍男战俘的裸照,甚至还拍女战俘的裸照。有的美军士兵用军犬吓唬并咬伤战俘,甚至有人还向战俘身上泼洒含磷液体。美军虐俘的丑闻还可能有更加骇人听闻的内情。

  素来标榜崇尚法制并以“全球人权卫士”自诩的美国,特别是口口声声要把伊拉克从不人道的前政权暴政下解放出来的美军,竟然干出如此丑恶的虐俘行径,这其实并不令人费解,它至少说明了下列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更清晰地突现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非正义性。本来,美、英出兵攻打伊拉克就是绕开联合国安理会的单边主义干涉行动。在挖空心思还寻觅不到指控萨达姆政权与“基地”恐怖组织有关连及制造、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证据之后,美国打伊的借口就只剩下了所谓的“帮助伊拉克脱离前政权不讲人权的暴政”。然而,铁的事实却是战后的伊拉克在忍受美国占领军滥杀无辜和虐待战俘等种种暴行。这充分表明,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目的就是维护其在中东的霸权和战略利益,就是践踏伊拉克的主权和奴役其人民。这让世人更加看清了这场战争的非法性和非正义性。

  二、有力地证明了美国公然无视和违背包括战俘待遇规定在内的相关日内瓦公约。1929年和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是作为现代国际法分支的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们与其它文件一起构成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内容。美国的虐俘行径在诸多方面违背了这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第一,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118条规定,“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

  2003年5月1日,布什总统宣布伊拉克战争实际结束。逾一年后,美国指定的伊临管会早已成立,并开始准备在2004年6月1日接管美占领军的权力,但大批的伊战俘仍被美军拘押。这是非常荒唐的。美军迟迟不释放伊战俘,只能表明,布什总统去年5月1日的宣告是一个虚张声势的谎言。或者说伊临管会根本不得人心,而在伊拉克依然存在一个与美国继续作战的实际权力中心。第二,上述公约第12条规定,“战俘系在敌国国家手中,而非在俘获者之个人或军事单位之手中,不论个人之责任如何,拘留国对战俘所受之待遇应负责任。”美军虐俘事件曝光后不是逮捕、审判少数几个美军士兵就可草率了事的,美国政府应对发生此类事件承担因违反国际法上的条约义务所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难怪美国国会内外响起了一片“倒拉”、“斥布”的声音。第三,该条约第3条详细规定,扣押战俘方“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虐俘行为。如“对生命及人身施以暴力(包括酷刑)”,“损害个人尊严,特别为侮辱与降低身份等”。公约强调指出,这是应予遵守的“最低限度”的规定。第四,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第2条,在国际法历史上首次明文规定“禁止对战俘进行报复”。上引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第13条又重申了“对战俘之报复措施应予禁止”。这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一个突破和发展,无论交战一方在作战中怎样严重地违反战争法规则,也无论其如何地虐待战俘,都禁止采用报复行为,也就是说,对不履行有关公约者也必须履行公约义务。因而,美军虐俘即使带有报复前伊拉克政权交战人员的性质或为了报复袭击美占领军并造成其伤亡的事件,其任何借口和理由都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美军虐俘是美国公然拒不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鲜明例证。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一般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规定,酷刑是指,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行使职权的其它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其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其加以处罚,或为恐吓或威胁其或第三方,或为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尽管公约的文句较为繁琐,但其词义是明确的,对照此条文,美军虐俘的行为全然符合公约指明的酷刑罪的构成要件。还应指出的是,国际法上有将酷刑逐渐确定为危害人类罪的一种具体行为趋向。因此,美军虐俘行为在其违法程度和性质上是极其严重的。

  四、自封“人权卫士”者的原形毕露。美国历来以世界范围的人权保卫者自诩,乃至在其每年的人权白皮书中,挥舞着人权大棒,指名攻击许多国家和地区“侵犯人权的不良记录”。然而,在阿富汗战争结束三年后,在伊拉克战争基本结束一年后,继续拘押大批战俘是“维护人权”吗?不断曝光的虐待战俘的丑行,也是在维护人权吗?作为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美国政府应当明白,该公约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第6条),“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侮辱之处遇或惩罚”(第7条),“自由被剥夺之人应多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天赋人权尊严之处遇”(第11条)……美国政府要求别国履行的人权公约的义务,其自身又真正履行了多少?据媒体报道,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美国侵略军不仅有“虐俘”行为,而且有“虐囚”和“虐民”的众多丑行。这“三虐”正是美军作为占领军的劣根性的充分显示,也是美国这一“人权卫士”虚伪性的彻底暴露。确实如西方报刊所说的,到了美国应加强对自己人权教育的时候了。

  五、美国的虐俘、虐囚亦表明美国监狱制度的混乱和腐朽。据英国《卫报》2004年5月7日文章,一名曾在伊拉克阿布格里监狱担任审讯员的美国人说,许多在这座监狱里受到虐待的囚犯都是未对美军、英联军采取过任何敌对行动的伊拉克人,他们被美军随意逮捕并投入此监狱。这名美国人还提及,大量与恐怖分子毫无关联的阿富汗人被押进关塔那摩基地的监狱,这应同样归咎于美国司法制度的问题。由于关押人员太多,以至于派监狱的厨师和司机来担任审讯员。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可能避免出现拷打、凌辱的这一类系统性的虐俘和虐囚事件。2004年5月8日美国《纽约时报》的文章指出,美国国内监狱里虐囚现象已司空见惯,例如,最严重的一次虐囚事件发生在得克萨斯州,当时适逢布什任州长期间。而在犹他州1997年还发生过将一名患病的囚犯裸体铐在椅子上16小时后死亡的惨剧。可见,美国国内监狱制度中源于美国“虐囚文化”的某种顽症已移植和蔓延到了美军在境外特设的监狱里,以这一“斑”是可窥见美国监狱制度是何等腐败的全貌。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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