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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8种“不良行政行为”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11:10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济南5月12日电(记者赵仁伟)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意见,今后,山东省的公务员若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等8种“不良行政行为”,将依据情节轻重受到待岗培训、降职乃至辞退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其所在部门也将受到连带处理。山东省规定,对于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公务员,将在提供培训、学习机会和晋升职务方面给予奖励;对公务员发生不良行政行为的8种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应有损失,将受到3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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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发年终奖金,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降职;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3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一年内被投诉2次并查实的,予以降职;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视情节予以降职或辞退;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视情节予以降职或辞退;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予以降职,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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