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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不得有利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6:40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7日电 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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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作者:孙玉波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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