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各科成绩无效 教育部发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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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4:30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20日电教育部日前发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据介绍,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如作弊,其当次报名
新闻链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