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蛤蟆”商标纠纷 “福至快餐店”要求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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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18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5月20日讯(记者孙长良)本报今日以《两家争抢“石蛤蟆”》为题,报道了博山百年老字号“石蛤蟆”商标出现纠纷一事,今天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博山新建一路福至快餐店是“石蛤蟆”商标用于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旅馆、咖啡馆的使用人。今天上午,记者来到淄博市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博山新建一路福至快餐店已经注册了“石蛤蟆”商标,并且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明确规定了使用商标的服务范围,福至快餐店可在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旅馆、咖啡馆使用“石蛤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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