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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蛤蟆”商标纠纷 “福至快餐店”要求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08:18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博5月20日讯(记者孙长良)本报今日以《两家争抢“石蛤蟆”》为题,报道了博山百年老字号“石蛤蟆”商标出现纠纷一事,今天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工商部门,有关人士指出,博山新建一路福至快餐店是“石蛤蟆”商标用于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旅馆、咖啡馆的使用人。今天上午,记者来到淄博市工商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博山新建一路福至快餐店已经注册了“石蛤蟆”商标,并且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明确规定了使用商标的服务范围,福至快餐店可在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旅馆、咖啡馆使用“石蛤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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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这些服务项目范围内使用此商标,如果在这些服务项目上使用,必须经福至快餐店同意,未经同意,属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构成侵权的,要摘除突出使用“石蛤蟆”作为餐馆店名的招牌和其他服务用品,同时,对造成商标使用人损失的,要追究赔偿。今天下午,罗女士已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损失。据悉,工商部门已经受理了此案。本报将继续密切关注事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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