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蛤蟆”案有结果工商部门责令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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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2日09:56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5月21日讯(记者孙长良)本报连续报道也是社会密切关注的博山百年名吃“石蛤蟆”商标侵权一事,今天终于有了结果,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司因构成商标侵权,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店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司自行消除与侵权标识相关的物品、物件。经查,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行业在门头牌匾单独使用了“石蛤蟆”,对他人注册商标“石蛤蟆”构成侵权。今天上午,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店分局依法对位于张店区新世界商业街中段143号的淄博石蛤蟆餐饮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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