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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对话(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16:37 《小康》杂志

  “我可以判决总统违法”—— 与美国联邦法官马克·沃尔夫对话(上)

  4月下旬到5月初,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马克·沃尔夫访问了多个中国城市。在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 帮助下,《小康》特约记者洪立(以下简称《小康》)对马克·沃尔夫(以下简称马克)进行了专访,探讨了美国的司法制度 和法官的工作与生活。马克是一位典型的联邦法官,他是上世纪60年代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优秀生,后来在律师
、 检察官和法官的岗位上都做出了显赫业绩。

  《小康》:您能解释一下您的职务吗?

  马克:我是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的13名法官之一。美国政府分联邦和州两级,联邦政府又分为立法、行政、司 法三个权力平等的分支,我就是联邦司法系统中的一名法官。联邦法官总共大约有850人,其中大约550人是联邦地区法 院的法官。地区法院属于联邦司法系统中的初级法院,大多数案件在这一级审结;二级的巡回上诉法院总共大约有300名法 官,最高法院则有9名大法官。

  《小康》:您的职位有一份岗位描述吗?

  马克:书面的没有。联邦法官的职责是审理所有涉及联邦法律的官司;在涉及两个州公民的官司中,当事人也可以向 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我们审判依据的是州法律而不是联邦法律。另外,我不是专门法院的法官,各种案件我都得审理 。过去15年来,我审理过很多刑事案件,包括新英格兰地区(马萨诸塞州所在的美国东北部)的六七起黑手党案件,还有许 多民事案件。这个星期我可能审有组织犯罪案件,下个星期可能审复杂的专利案件,这也使得我们的工作既富有挑战性,又十 分有意思。

  《小康》:看来当法官必须是个通才?

  马克:更重要的是必须善于学习。你不可能预见今后要受理何种案件,因此必须保持心智开放,愿意向涉案律师学习 。

  《小康》:您手下有多少工作人员?

  马克:我有一个秘书、三名法律助手(其他法官一般只有两名),他们都是刚从法学院毕业的高材生,都很聪明、很 有干劲,在联邦法院只工作一年;此外还有一名安排开庭日程的助理,一位文档记录员,一名速记员(她负责记下法庭上说的 一切,还可以让我即时在电脑上看到证词)。这些只是我个人的助手,我们法院还有一个面向所有法官的办公室,里面大约有 75个工作人员。

  《小康》:法官们是否按资历排定顺序?

  马克:在联邦司法系统中,资历确实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虽然所有的法官在审案上都是平等的,但资深的在职法官可 以担任首席法官。首席法官除了正常的职责外,还必须承担行政管理上的义务,但在案件审理上他并不比别的法官拥有更大的 权利。明年我将出任我院的首席法官,任期7年。

  《小康》:能否描述一下您平时的工作日程?

  马克:我一般从上午7点开始工作。(这么早?)这确实比大多数法官都早,但上班早的法官还有不少。上班后我一 直伏案工作到9点,如果有案件要审理(不是每天都有),我就会在9点到11点之间到法庭判案。中午一点吃午餐,一般和 我的助手一起吃。1点半左右开始处理下午的其他案件,我一般在下午3点回到法庭,一直工作到5点,接着又回办公室工作 到6点,然后回家。周末我一般至少要工作一天。

  《小康》:您一个星期平均要审多少案件?

  马克:很难计算出平均数。不过现在我手头上大约有250桩民事案件、50桩刑事案件(后者共涉及大约80名被 告),每桩案件所处的阶段各不相同。

  《小康》:您为审案制定期限吗?

  马克:我会对每桩案件的控辩律师都设定最后期限,要控制进度只能这样做。1985年我刚当上法官时,就有人教 了我这一点:永远不要让任何人在离开法庭时没有得到期限要求,否则案件就会永无了结之日。

  《小康》:美国是如何保障司法独立的?

  马克:美国的司法系统享有非常大的独立性。首先,对法官的挑选十分谨慎,先由总统提名,再由参议院审核并通过 。但一旦你通过了这一复杂的程序,就能享有很大的独立权利。我们的任期都是终身制,谁也不能把我撤职,除非我犯下非常 严重的罪行;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国会就会弹劾并罢免我的职位。但在美国200多年的司法历史中,总共只有8名法官遭弹 劾、罢免。因此,终生任期这一点对司法独立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其次,美国宪法规定法官的工资不得下调,即使政府、甚至连总统本人对我不满,他也无权减少我的工资,或把我调 到别的地方。我住在波士顿市,不管惹谁不高兴了,他都不能把我调到密西西比州。我享有终生的工作、终生的工资水平(至 少可以维持现在的水平),我的工作地点也是终生不变的。

  另外,谁都不能就某个案件来找我游说,告诉我必须怎么做。与案件有关的一切都记录在案,涉案一方的律师要和我 说任何事情,都必须有对方律师在场。少数的例外是,在政府进行秘密调查时,偶尔会出现政府方提交证据时,对方律师不在 场的情况,但整个过程都会记录下来,另一方最终几乎肯定可以看到。任何检察官或某个党派的官员都不可以要求我如何判案 ,或试图对我施加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在美国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

  《小康》:如果当事人或律师是您的老朋友呢?

  马克:如果一方当事人是我认识的,我就会主动取消自己的资格,回避该案件。而如果律师是我认识的话就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律师毕竟不是当事人,等候裁决的不是他的人身自由或金钱。法官一般都认识不少律师,尤其在比较小的地方。 但至少在审案时,法官必须尽量少和相关律师进行交往。对于涉及我的少数律师朋友的案件,我会要求回避。如果他们知道客 户要求他们代理的是我的案件,他们会拒绝接手;但如果他们原本已接下的案件后来才被随机指派给我,我也会要求回避。

  《小康》:那么,您不赞成大法官斯卡利亚和切尼副总统一起去打野鸭?

  马克:唔,一般来说,较低级的法官不便评论上级法官的行为。不过可以这么说,如果换成我自己,我是不会这样做 的。

  (注:今年1月,在涉及美国副总统切尼的能源案仍在调查期间,审理此案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 搭乘切尼的“空军二号”专机,一同到路易斯安纳州狩猎,此事在美国引起不小争议。)

  《小康》:很少听说美国法官卷入丑闻,这是由于法官们在道德上相对更为完美无瑕,还是由于缺乏对法官的监督?

  马克:这并非缺乏监督所致。首先,有些州法院也存在着腐败现象,州法官总数毕竟多达2800人,偶尔你也会听 说有州法官受贿,但这种事会被视作非常骇人的丑闻。但你不会听到有关联邦法官的丑闻,因为联邦法官对他们的公职非常珍 视,所接触的人对他们的职位同样敬重。在过去一代人中,还没有发生过一起联邦法官被控受贿的案件,而联邦法官被证实有 腐败行为的情况也已经数十年没发生过了。

  我在当上法官前,曾是负责办理政府官员腐败案的检察官,对腐败现象比较了解。腐败现象发生的前提是:有人愿意 行贿,而且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成功。而这么多年从未有人提出过要向我行贿,因为他们知道我决不可能接受,这样做只会给他 们自己惹出很大的麻烦,这也是美国人对联邦法官所抱有的普遍观念。当上联邦法官是莫大的荣幸和非常难得的机会,享有很 高的名望,我们每个人对自己的职位都看得很神圣,都不愿让它受任何玷污。

  如果哪个法官想多挣钱,他完全可以堂堂正正地“下海”挣钱。联邦地区法官的工资和国会众议员一样多,每年大约 15.5万美元;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工资和国会参议员一样多,每年16.5万美元。如果我想多赚钱,就进私营律师事务 所——每年至少能挣100万美元。因此,联邦法官是自愿选择这一职位的,他们知道在经济上要作出牺牲。而向联邦法官行 贿并认为会被接受的想法几乎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是你没有听说过法官丑闻的原因。

  《小康》:在我的印象中,在美国当法官是好像一条“死胡同”:从事其他法律工作的人如律师、检察官当了法官之 后,似乎都只进不出,很少有人辞职的?

  马克:未必如此。很多人当上法官是实现了他们的人生目标。另外在过去15年内,辞职“下海”的法官数量恐怕比 前200年还要多。尽管法官不敢指望像私营律师挣那么多钱,但子女却一样要上大学、交学费,而联邦法官的工资已经很长 时间没有上调了;有些人无法这样继续下去,不想再作出这么大的经济牺牲,所以辞职的法官还是有的,大多都去了律师所, 以便多挣钱。

  《小康》:美国法官有像议员那样的各种津贴吗?

  马克:没有。问题在于,国会议员不希望法官挣的钱比他们更多,但议员们有竞选捐款,可以把钱用在许多地方。如 果你要竞选议席,应该穿一套体面的西服,于是你就可以用募集的竞选基金去买衣服。而法官买衣服只能花自己那份公开的工 资。我们除了工资和福利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补贴。

  《小康》:美国在维护司法独立的过程中,有没有什么可以让中国等其他国家学习的经验?

  马克:有的。司法独立一部分要依赖一支合格、诚实、致力于中立、愿意勤奋工作的法官队伍,换句话说,司法独立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应该是让公众有信心的人,因为将独立的权利交给任何人都是有危险的。

  其次,如果要成为法治国家,那么法官就不应该只是小官僚,而应该是最重要的官员。美国《独立宣言》指出,权力 是民众授予政府的,其中一部分授予立法部门(国会),一部分授予行政部门(总统);应该有人判断这些部门行使的权利是 否超越了民众授权的范围。尽管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法官实际上被授予了这个最终的发言权。

  像我这样在普通的综合法院、而不是许多大陆法国家那种专门的宪法法院任职的联邦法官,就有权判决国会通过的法 律法令违反宪法,即掌握多数表决票的人可能侵犯了少数人的权益,因而应被宣布无效。我们还可以判决美国总统或他的代理 人做的某件事违法,而且作出总统也不得不执行的判决。在我们看来,这些对以法治国都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想成为法治而不 是人治国家,就必须有人在最有权势的人犯法时公开指出来,并要求他们改正。

  《小康》:那么,谁来监督法官呢?

  马克:法官主要是自己监督自己。首先,我作的任何裁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自动享有一次上诉的权 力,向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该院三名法官中的两位认为我作了错判,我的裁决就可能被推翻。他们要么作出 新的裁决,要么会要求另一位法官来重新审案。

  另外,每个巡回上诉法院都设有一个司法委员会,审查针对法官职业操守的投诉,看他们是否违反了法官的行为规范 。如果有人提出某个法官不公平,和某方当事人进行了不该进行的交谈,那么司法委员会将展开调查;此外,法官行为规范条 例为法官们提供了指导。我们还有一个由14名联邦法官组成的行为规范委员会,向法官们提供做某件事是否符合职业操守的 咨询建议,我就是其中的成员之一。有时我们会接到法官的电话或信件,说明背景情况,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还应该审 理此案?”这些机制都对法官形成了监督。 (待续)

  本刊特约记者洪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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