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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显失公正的判决 ――质疑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对中国劳工案的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6日03:35 中国青年报

  管建强

  5月24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对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上诉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这是日本就中国劳工诉讼案中首次由高等法院下达的判决。由于在福冈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地方法院首次判令被告加害企业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因此,此次二审判决令世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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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5月10日,15名当年被强征到日本福冈的中国劳工幸存者在福冈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公司公开谢罪并给予经济赔偿总额为3.45亿日元。2002年的4月26日,福冈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三井矿山公司向原告每人支付11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70万元),驳回原告对三井公司的其他要求,驳回原告对日本政府的所有要求。至此,福冈劳工诉讼案部分胜诉。

  福冈高等法院5月24日的判决不仅否定了日本国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推翻了一审判决中认定的被告企业负有赔偿责任的判决,致使原告方败诉。

  福冈地方法院认定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的共同非法行为,但是认为“国家无答责”法理,日本政府不负赔偿责任。就这一问题,福冈高等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认定被告日本政府和三井企业的共同非法行为的责任,同时,法院对于规定国家对战前行为不负有赔偿责任的“国家无答责”这一法律理论也明确地给予了排斥。可是,最终福冈高等法院还是以诉讼时效等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该判决认为,关于国家的损害赔偿问题,为免于除斥期间的限制(经过20年后丧失赔偿请求权),被害者的权利只要可能应当尽速行使。在中国方面,《出入境管理法》于1986年2月1日实施起,本案原告已经经过了14年(2000年5月10日起诉),由于没有尽速地行使权利,所以认定适用除斥期间,原告对日本政府的损害赔偿请求因除斥期间的经过所以权利丧失。判决书对于原告就三井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也以除斥期间与时效为由判定原告权利已经丧失。

  事实上,对于时效的问题,在2002年4月26日的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就中国劳工诉三井矿山一案在其作出的判决理由陈述中强调,如果对本案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其结果将是明显地违反正义和公平的理念。而对于被告根据日本民法724条提出的丧失时效主张,法庭认为其主张是违反信义的,是失当的。

  福冈高等法院此次以所谓的丧失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其理由是否合理,有必要就此问题加以剖析。

  日本《民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第724条)为:“对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时起,3年之内不行使,因时效而丧失。”同时,日本《民法》第166条第一款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行使时起进行。”因此,诉讼时效的丧失应该从受害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且客观上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妨碍诉讼时才开始。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民事案件审理、裁判规则。

  从法律上来说,真正结束中日战争状态的时间应是《中日友好条约》被两国批准后于1978年10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时开始。在1978年10月23日之前,由于受害的中国原告在客观上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所以根据日本《民法》第166条第1款的规定,该诉讼时效尚不得起算。此外,战争中的民间受害人向日本法院起诉仍然有着客观上的障碍。在中国方面,《出入境管理法》于1986年2月1日实施起,在此之前,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中国战争受害者也无法提起诉讼。如果按照诉讼时效3年来划定的话,那么诉讼的最后期限是1989年2月1日之前。可是,日本《民法》不仅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可以行使时起进行”,而且还规定,诉讼时效的丧失应该从受害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且客观上没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妨碍诉讼时才开始。

  事实上,迄今为止,对于中国的民间受害人的起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问题,连日本的法院都搞不清楚。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最初的对中国战争受害者诉讼的判决)对南京大屠杀受害人提起的损害索赔诉讼作出驳回起诉裁决,其表述的主要理由是这样的:“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已明确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的要求。尽管原告主张中国政府并没有放弃中国民间受害人向日本索偿的权利,对于这一问题只能通过国家间的外交途径来解决(澄清)。”这说明,对于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关于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是否包含了民间对日损害赔偿的问题,连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法官都分不清楚,这又怎么可以要求受害人必须知悉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呢?

  因此,在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诉讼的问题上使用除斥期的法理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极其不公正的。在中日两国政府没有公开澄清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对日赔偿要求主体范围的情况下,除斥期不应适用。

  此外,此案的另一个特点是,加害方日本政府对于原告的侵权是持续的。在战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日本政府一直隐瞒其强掳和奴役中国劳工的事实。日本外务省有关强掳、奴役中国劳工的有关资料是在中国原告诉讼的过程中,被原告的日本律师发现并向日本法院提交的。因此,福冈高等法院对于这样一个持续不法侵权的事实视而不见,竟然以丧失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求,是无法令战争受害者以及广大中国人民信服的。

  这次福冈高等法院不仅无视加害方持续的侵权事实,在驳回原告的理由方面也含糊不清,缺乏合理、合法的解释。因此,这是一个显失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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