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就《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接受本报专访 法院演被动角色倡新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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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08:43 南方日报 | |||||||||
本报独家 本报讯(记者/贺信 通讯员/穗法宣)本报26日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办法》进行了详细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广泛讨论。昨天上午,广州中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出台背景、实施细则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至关重要。在执行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线索的搜集与发现。但这种激励机制是否会造成人们窥探他人财产隐私的现象,与社会道德背道而驰? 法院: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广州中院出台《办法》有其法律依据。举报是否违背道德,关键是看向哪一个部门举报。该《办法》其实是鼓励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 记者:案件执行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三方。法院在该《办法》的制定过程当中,是否就另外两方的意见作过调研工作? 法院:坦率地说,这项工作我们做得并不充分。但是应该注意到,该《办法》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和“选择”的根本原则。如果债权人不自愿,《办法》对他就没有约束力。《办法》对债权人来说,并非强加和限制。债务人是举报的对象,显然没有必要征求债务人的意见。 记者:《办法》对举报人可获奖励数额明确了计算标准,制定这些标准的依据在哪里? 法院:事实上,广州中院过去就曾经尝试过有奖举报,本次《办法》的标准主要是沿袭过去一些规定。从大体上说,奖金额度参照诉讼费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比诉讼费略低,比执行费略高。更重要的是,这些百分比只是一个参考值,《办法》第12条规定,“申请人和举报人对举报奖励金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院不做限制。 记者:有人提出,案件执行困难是由债务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造成的,这种行为无疑是增加债权人负担的首要原因。所以奖金应该由债务人另行向举报人支付。 法院:这种说法看似有理,但在法律上存在误区。悬赏的主体是债权人。因此,与举报人之间构成民事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因此悬赏和支付奖金的主体只能是同样的债权人。 记者:法官是否会主持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呢? 法院: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愿意露面的举报人可以和悬赏人签署合同。如果举报人不愿意露面,债权人可以签署认可协议。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民事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债权人通过媒体悬赏执行,即表示他对这项合同的认可。这也是该《办法》第15条(人民法院依靠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到财产,申请人反悔拒绝支付奖金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执行款中扣划奖金并支付给举报人)的法律依据。 记者:法院和法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扮演一种什么角色呢? 法院:为避免引起当事人的误解,法官和法院扮演的是一种被动的角色。我们希望社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提供帮助,但是否接受这种帮助是债权人的权利。法院试行《办法》,只是向社会倡导一种新的价值取向。 记者:但是客观上有利于法官执结案件? 法院:法院执行案件,是应当事人申请的。很多人认为,“案子打赢后,法院有义务帮我落实。落实不了就是法院的失职。”但其实法院只是居中裁判人,不是义务人。 记者:但就《办法》条文而言,法院是参与其中的。例如14条规定,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案件经办人所在合议庭逐级报庭、局长审批。 法院:法院参与其中,其实是为了增加悬赏执行的公信力。举报人担心债权人能否“认账”,债权人担心线索是否“可信”,法院可以起到居中证明的作用。 法律规定法官执行工作的职责必须履行。“悬赏执行”只是增加了一个线索来源的渠道,获取线索的手段增加了是一件好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