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大款警察”罪数罪并罚一审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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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8日10:24 燕赵晚报 | |||||||||
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数罪并罚追缴其犯罪所得704万余元 据新华社电备受瞩目的号称“大款警察”林福久案件27日一审判决,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原局长林福久涉嫌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判处林福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其犯罪所得70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福久,男,54岁,从1994年9月到2002年1月,他在担任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税务检察处处长、鞍山市税警机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鞍山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33万余元,其中,索贿数额569万余元。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和财物折合人民币712万余元。此外,林福久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一女子同居,并生育一子,已构成重婚罪。 法院认为,林福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和财物等,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且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数罪并罚,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林福久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陈光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