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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突破和平宪法步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7:34 天津日报

  1954年:以“自卫”名义重新组建军队。1991年:趁海湾战争之机强行突破宪法限制,将日本的扫雷艇开进波斯湾。

  1996年:推出《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把行使武力的条件从“遭敌入侵后”提前到“受敌人威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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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出台,明确将台湾海峡未来战事包括在范围之内。

  1999年:通过《周边事态法》,不仅防卫范围可任意扩大,而且可为美军提供后勤支援。

  2003年6月:通过“有事三法制”,认定首相在危急时刻可不经过国会同意直接派部队采取军事行动。

  2003年12月:正式决定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

  2004年4月:自民党宪法调查会确定了宪法第9条的修改案,明文规定日本可行使集体自卫权。

  2004年5月:众议院通过“有事”七法案。

  2004年6月:参议院通过“有事”七法案。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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