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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律师上法院讨要“会见权” “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当庭裁定:解决会见难要找检察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8:4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贺信)广州律师首次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执业权利遭遇尴尬。昨天上午,王家恒、钟其胜因律师“会见难”状告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一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开庭。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后,法庭当庭裁决: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关系应由刑事诉讼法调整,因此此案不属行政诉讼范畴;在律师“会见权”难以实现情况下,律师应找检察院反映情况,找法院“走错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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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见疑犯

  遭遇“踢皮球”

  两名律师王家恒、钟其胜来自同一家律师事务所。

  5月12日,两律师接受胡某的委托,为她的儿子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

  当天下午,两律师就赶到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下称“公安处”)刑侦支队要求会见刘某。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该案要找支队驻铁路看守所的预审队接洽。

  第二天,两律师就去看守所找到负责预审的队长,该队长表示,案件还没有到他那里,不能安排会见。于是,律师又重新回到公安处法制科要求会见。法制科称这不归他们管,要他们找刑侦支队。

  两律师找到了刑侦支队队长,队长把他们带到第一次让他们去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面前,让他负责办理。队长一走,该工作人员就说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无法安排会见。

  两律师后来找到承办此案的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又被告之要找刑侦中队队长解决,但中队长出差了。

  5月17日,两律师二赴广州火车站派出所,刑侦中队队长称根据公安处的规定,他们无权接待律师。

  至此,从两律师第一次提出会见要求已经过去5天。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在内部之间相互推诿,违反了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二人将其视为“刁难”,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行政诉讼案:

  是耶?非耶?

  公安机关的行为究竟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这一问题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在法庭上,这一问题依然成为争论焦点。

  两名律师提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公安机关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就是不作为。”

  “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毁损了律师在委托人心目中的信誉,造成了律师经济损失。”因此律师要求法院判定公安机关违法,并提出人民币2块钱的象征性赔偿。

  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答辩称,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属于国家司法行为范畴,由刑事诉讼法来规定,不是行政行为。另外,答辩方还提出,当时没有安排会见,主要是由于律师只提供了其委托人胡某的公民身份证,却不能提供胡某是犯罪嫌疑人母亲的户籍证明。

  几句话引起了律师的极大不满。他们说,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给公安机关的,才是司法行为。

  刑诉法没有授权公安机关不安排会见,因此这种行为就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才是司法行为,而对于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就此案来讲,公安机关与律师之间只能是属于行政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至于律师没有提供胡某户籍证明一事,律师说:“公安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询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明。”

  法庭裁定:

  这是检察院的事

  公安处坚持认为他们依法办案,不存在任何的“不作为”。他们不予安排会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内部其他部门都对两律师应当如何办理会见进行了指引,没有推诿行为,两律师的说法毫无道理。 休庭15分钟后,法庭对该案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在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安机关只是配合律师实现“会见权”。因此双方不存在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律师如果不能实现“会见权”,应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两律师显得非常镇定。王家恒后来说:“这是意料之中的事。”宣判后,王家恒和钟其胜当庭表示:一定要将该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目击

  数个“没有”说原因

  “会见难”一直是律师执业“三难”问题之一。这起追讨“会见权”的官司引起了同行律师的密切关注。赶到法院旁听的十余位律师和律协工作人员将此案称为“广东律师维权第一案”。

  作为此案的原告,王家恒、钟其胜身着律师袍出现在法庭上。钟其胜连用数个“没有”作为结案陈词,他说:“(律师会见难),究其原因,主要是某些行政机关中的某些人根深蒂固的人治旧观念没有消除,没有树立法治观念,没有认识到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重要意义,没有正确认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他说,在某些人思想观念中,“律师就是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开脱罪责的”,律师一介入,案子就处理不了,所以对律师有对立情绪。

  关于这次官司的目的,律师表示,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告诉个别法制观念淡漠的行政机关,“违法就要承担责任”,“纠正不依法行政的坏习惯”,从而达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目的。 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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