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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董事长两罪并罚一审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9:20 南方日报

  “海归”董事长两罪并罚一审判3年

  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虚假出资罪在法律界仍存争议,引起专家媒体高度关注

  本报讯(记者/徐林 曾庆春 刘可英)昨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原珠海科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许榕,以挪用资金罪、虚假出资罪一审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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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1万元。由于许榕的“海归”身份,以及当事双方的严重分歧,此案引起了专家、媒体的众多关注。

  2000年,许榕以美国科恩公司的名义,分期贷款550万元人民币买下珠海一家破产企业的厂房,成立了珠海科恩生物工程公司。何云龙注资1958万元对公司进行重组,并将钱存入与许榕的共管账户中,双方约定需二人共同同意后方可使用。

  何云龙称,2002年10月,他发现共管账户中的钱只剩下58万元。而在2001年12月,许榕借口支付设备贷款200万元索取了何云龙的私章,转走200万元用于支付重组前的厂房欠款。何云龙认为,这是许榕骗取自己的私章私自挪用资金。

  许榕辩称,从合同义务的角度,珠海科恩公司变更前为外商独资企业,变更后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前后均为中国企业法人的性质与主体不变,企业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自己只是正当行使职务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

  最终法院判定,根据合同与相关法律此项解释不能成立。

  据悉,将有债务的厂房作价550万入股是构成虚假出资罪的两项根据之一。对此,控方及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公司重组时签定的合同,用作入股的厂房不能有物权担保。但许榕入股的厂房却出现了债务问题,同时其厂房的财产权一直没有向合资经营的珠海科恩公司转移,构成虚假出资。

  许榕的律师及部分专家则认为,公司的土地所有权、厂房是以原珠海科恩的名义购买所有。尽管公司进行了重组并增加股东,但这不影响原珠海科恩的法人地位,其所有权不必交付。

  另外,本案还有一个争议点:犯罪的主体到底是入股前的美国科恩公司还是许榕本人。许榕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许榕以个人身份创办珠海科恩公司,所有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外方均为美国科恩公司而不是许榕个人,许榕只是一个授权的代表,其行为均是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不应追究许榕个人责任。

  检查官认为许榕是因为具体实施了虚假出资的犯罪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是因为“美国科恩公司”犯罪而受到了牵连,因此许榕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

  据悉,对一审判决,许榕表示有异议,但没有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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