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奖太少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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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3日14:53 扬子晚报 | |||||||||
来自安徽的打工仔李烈(化名),放弃了月薪3000元的优厚待遇,协助相关部门破获了案值百万元的制假大案。让他始料不及的是,约3年后广州市卫生局才作出决定,给他奖励3000元。李烈不服,将广州市卫生局告上越秀区法院,索要奖励5万元。前天,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烈的诉讼请求。 庭审:原被告援引同一规定
今年5月31日,该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有趣的是,双方都援引了同一条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19条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李烈认为,他放弃了优厚的工作待遇,还冒着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得到的奖励不应该那么低。该制假案案值逾百万,按该条规定,他可以得到10%即10万元的奖励,“5万元并不过分”。 广州市卫生局的委托代理人则指出,该批保健品被查封之后,始终无人认领,广州市卫生局自然收不到任何罚没款,而且,该批保健品在2001年7月已被销毁,所以该案的案值还有待确定。根据第19条规定,对于奖励金,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决定给不给、给多少,相关法规也没有规定奖金不能低于3000元,“我们的奖励决定于法有据,合乎情理。” 判决:奖励决定没有违法 前天,越秀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李烈积极对制假行为进行举报,使广州市卫生局及时予以查处,应当给予奖励。第19条规定了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给予哪一档次的奖金,广州市卫生局在制假经营者下落不明无任何罚没款的情况下对李烈给予3000元的奖励,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应予维持。李烈认为广州市卫生局作出的奖励与原告付出的劳动和奉献不成比例要求重新奖励5万元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广州市卫生局奖励3000元的奖励决定,驳回李烈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之后,李烈不服,表示要上诉。柳新(据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