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借贷官司“难”在哪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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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7日03: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家住如皋市柴湾镇的张小军,今年35岁,1998年7月30日借给喜尔顿大酒店总经理、法人代表唐卫兵28万元人民币用于酒店装潢,而该酒店是南通市高压电器开关厂(以下简称开关厂)投资兴建,1998年2月开关厂法人代表张宏祥与唐卫兵、徐祖方签订了《关于租赁经营喜尔顿大酒店的协议》。协议约定:由开关厂投资装潢资金300万元,其中214万元及添置设备费用50万元作为租赁资金直接投入装潢,唐、徐租赁综合楼的营业用房:一楼大堂、二楼餐厅、歌舞厅、咖啡厅、三楼桑拿、客房。租期1998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同年7月8日,开
为追回欠款,张小军几乎变卖了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交诉讼费,然而两次判决令他很失望,但他没有绝望,他不服判决,一再选择继续上诉。2002年9月2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给了张小军莫大的安慰,法院认为:“开关厂将其投资开办的酒店租赁给唐卫兵经营,并聘唐为喜尔顿大酒店的总经理。其实质,双方建立的是一种企业租赁经营关系。被上诉人唐卫兵租赁经营喜尔顿大酒店,仅仅是企业经营者发生变化,并没有改变企业本身的所有制性质。唐供款用于酒店,开关厂理应承担内外债务。最终撤销如皋法院的判决结果,判被告开关厂偿还张小军28万元本息。手捧判决书的张小军的心情无以言表。打了四年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然而,在张小军向如皋法院申请执行时,开关厂向南通中院提起申诉。至此,此案遭遇“搁浅”——强制执行被终止。2003年9月19日,南通中院再审此民事借贷案。法院再审认为:开关厂将综合楼部分层面出租给唐卫兵,以租金换算装修款,双方签订了协议名为酒店租赁协议,实际上酒店并未登记注册,所谓“企业”并不存在,应认定该协议的性质为房屋租赁协议。唐卫兵作为承租人向外借款,与房屋出租人无涉。撤销了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小军要求开关厂偿还债务的请求,仍判唐卫兵偿还债务。 对南通中院再审的结果,张小军表示不服,目前他已经向省高院提出申诉材料。 本报记者 江南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07日 第二十二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