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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6:42 大众网-大众日报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为保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工作在山东省辖区的有效实施,方便社会公众监督,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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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监制,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售。

  二、山东省辖区《统一发票》的启用时间为7月1日。《统一发票》必须使用微机打印开具。《统一发票》启用后,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再使用其他发票或保险公司的自制收据及其他凭证进行相关业务结算。

  三、凡经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属《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上述机构凭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四、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对发票领购、使用、作废、缴销情况进行严格登记,并指定专人管理。

  五、保险中介机构以开具的《统一发票》计算中介服务收入,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具《统一发票》的同时,应当填写“业务结算表”,逐笔详细列明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交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手续费、佣金或公估费的计算方法及金额等内容。“业务结算表”作为《统一发票》的附件,并按照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设计的统一格式填制。

  六、禁止保险公司向未经批准的保险中介机构和其他机构支付任何形式的手续费、佣金、公估费等中介费用。保险中介机构也不得要求保险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等中介费用。

  七、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确保《统一发票》工作落到实处。

  欢迎社会各界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使用《统一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可及时向山东保监局和地税机关举报。

  山东保监局举报电话:(0531)6038888—80513

  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电话:12366

  2004年7月14日 编辑: 相关文章上一条:下一条:::: 专刊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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