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不得截留救灾应急预拨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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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0:24 燕赵晚报 | |||||||||
要求救灾款物公开发放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翟伟顾瑞珍)民政部负责人15日指出,救灾应急预拨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灾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救灾应急预拨金。 民政部指出,救灾应急预拨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
民政部强调,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在分配救灾资金时要遵循公开原则,并将分配方案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基层发放救灾款物时,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领取款物的灾民要签字按手印。 24小时内工作组抵灾区核灾 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翟伟顾瑞珍)记者15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将对灾民紧急救助工作作出新规定,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灾害相关部门组成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灾害相关部门组成的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根据灾区省级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制定中央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部,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备灾处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临时购置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