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获原则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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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10:44 燕赵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27日称,为积极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与国资委近期已认真研究了有关方面提出的采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侵占问题的方案,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据记者了解,证券市场中首家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的试点方案即将推出。 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
证监会、国资委有关负责人27日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大约为577亿元。 针对“以股抵债”试点工作,证监会和国资委制定了严格、有效的监管措施,遵循具备条件、方案成熟的先行试点原则,确定试点企业。目的是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以股抵债”规则,使之成为解决历史形成的侵占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