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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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08:35 南方日报 | |||||||||
粤保监公告[2004]2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的精神,现就我省《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核批准,持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在广东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中介机构”),均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使用对象。《统一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保险中介机构凭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我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如已过有效期限,可延迟到2005年6月30日前有效。 二、保险公司只能向合法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业务收入。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上述收入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它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保险公司以收到的《统一发票》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四、《统一发票》于2004年8月15日启用,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五、对使用《统一发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广东保监局和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