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费涨价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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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1日08:39 南方日报 | |||||||||
医疗事故鉴定费涨价500元 省级标准调整为4500元/例,地市级标准调整为3500元/例 本报讯(记者/刘茜 实习生/洪爽 通讯员/钟洁)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收费标准一年试行期满的医疗事故鉴定费从15日起进行调价:省级由4000
据介绍,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是国家1992年批准收取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定,去年以前,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是省级每宗1800元,市级每宗1200元。但去年4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由原来省、市、县3级鉴定调整为省、市2级鉴定,并将鉴定工作改由医学会负责。由于医学会是社团组织,组织专家鉴定的经费缺口难以通过财政补助来解决,需通过收取鉴定费进行补偿。 物价局负责人表示,今年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曾委托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广州等数个省内城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成本进行了调查,发现鉴定成本确实由于包括专家费在内的行政费用高而高企,同时发现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约80%的鉴定都是患者方输,需要患者出钱,因此,从患者角度出发,此次提价后的费用依据的仍是非完全成本,办公经费尚未纳入成本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方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