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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想集团与职员签订“霸王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3: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一名女工被公司“挂编”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待岗。一年后,这位女工再次被公司安排进厂工作,但不到一个月,该公司以该女工培训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日前,这位女工向本报盐城新闻热线投诉,认为盐城众想集团侵害了下岗职工的合法利益。

  据印根娣介绍,她在1983年10月份就被盐城市纺织厂(众想集团前身)招工进了工厂,至今已经有20余年。在厂里是每年都完成和超额完成厂里的工作任务,得到厂里的多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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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但到了2001年9月,纺织厂出现了亏损现象,她按工厂的要求进入再就业中心进行了为期一年的待岗“挂编”。

  在工厂的再就业中心,该中心与她及其他被要求“挂编”的女工签订了两份自相矛盾的协议书。记者看到,一份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其中第三点明确表明:就业中心应该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月发放给印根娣基本生活保障金。然而,在另一份协议书的第四条,却写着:印根娣可随时办理辞职、调动、退休手续。另外该协议还要求印根娣每月向就业中心交纳50元的社会保险统筹金。

  印根娣指着这两份协议称,她的合法权益在为期一年的“挂编”期间是一点也没有享受到,到头来还要向就业中心每月交纳50元钱,这理何在?

  记者就此情况采访了该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廖正文(音),他对记者的提出来的问题避而不答,并称,这件事情已经由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盐城市亭糊区人民法院也作了出了民事判决,让记者去看仲裁结果和法院的判决。当记者问到印根娣在“挂编”期间为什么享受不到协议中所提到的合法权益却要交纳每月50元的社会统筹金时,廖正文并未向记者作任何的解释。

  亭湖区人民法院也以双方在2001年9月24日签订的《挂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识的表示,属有效协议,而不支持诉请人印根娣要求被告众想集团返还挂编期间600元保险费的请求。

  盐城市法律界一位知名人士称,《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而另一份《协议书》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从其内容来看,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内容完全是相互违背的。昨天,记者又获知,印根娣现在已经到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就此事进行了申诉,为自己以及其他姐妹讨个合理的说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倪锋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18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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