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扛着“35号令”告承租公司(帮您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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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3: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自打2001年6月,苏州常熟市的哥查建忠等近80名出租车司机与该市交通客运有限公司“签约”后,就一直“平静地”向公司交纳每人每年一万元的有偿使用费,但这样的事在2003年7月起了“变化”,原因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第35号令,规定“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道路运输证有偿使用费”,的哥们觉得公司自当年7月后共收取的100余万元钱应退给他们,并于2004年6月30日将其告上法庭。今年8月1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车辆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1年6月的那份《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规定,客运公司将出租车承包给司机运营,承包期为1年至8年。司机们都很自觉地全部按月或一次性交纳了有偿使用费。 但按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车营运证有偿使用费从2003年7月起就不应该再收。随后,司机们多次找到客运公司,要求公司将2003年7月1日以后的营运证使用费总计100多万元退还给司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司机们聘请了本报的法律顾问江苏金长城律师事物所的陈议为代理律师,一纸诉状于2004年6月30日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 常熟市交通客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一位姓冯的副总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司机们确实前后多次到公司寻求解决方案,公司曾提出过一个方案,即,每年一万的钱可以退,但司机的承包金指标必须提高,而司机对这个方案并不认可,因此没有结果。 那么,对于35号政府令公司怎么理解呢?冯副总解释说,政府出台这个办法,企业当然义不容辞要执行,不过,该办法第13条中还有一句“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表示停止收费是逐步完成的,并不是说从那天起就必须做到。“而且,条款里的‘从业人员’指谁呢?以我的理解,是指属于我公司的员工,但这些司机都是挂靠在公司的,所以并不属于条款中所说的‘从业人员’。”冯副总表示,“政府出台的这个办法应该由政府部门作解释,我说的只是我单方面的理解”。 8月1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80位出租车司机状告客运公司车辆经营合同纠纷案,100多人参加了庭审和旁听。 原告认为,出租车司机和客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有偿使用费的收据、收费通知单等证据充分证明2003年7月1日(即《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之日)以后,客运公司向80名出租车司机收取了道路运输证有偿使用费。对此,客运公司辩称,客运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签订的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此外,客运公司收取的不是道路运输许可证有偿使用费,而是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按照《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是可以收取的。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朱中顺 顾耀峰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18日 第二十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