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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胞公益捐赠可减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8:3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林亚茗 实习生/陈逸群通讯员/沈卫红)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新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我省税务部门已列出了具体措施,提出侨胞公益捐赠可减免税。

  据了解,自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捐赠已经超过350亿元,极大地支持了教育、医疗、交通等公益事业的发展。新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归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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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眷境外亲友捐赠公益的物质,可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对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规定,省地税局提出,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额扣除部分捐赠款项,这些款项包括:通过非营利性的审核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如医疗方面的资助;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如对教育机构的支持;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向福利性的、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如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另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部分捐赠款项,包括有:企业通过中华文化发展基金对文化事业的捐赠;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和气象台、地震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

  归侨侨眷的境外亲友在中国投资兴办的企业,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但不包括向收益人的直接捐赠。

  以上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凭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捐赠专用凭证以及用途的书面证明,允许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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