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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起 军人抚恤优待标准成倍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23 燕赵晚报

  十月一日起实行的新标准标志我国优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东明、刘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保障体系框架的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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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共分为6章、52条。包括军人抚恤优待的原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确立军人抚恤优待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理顺军人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新修订条例解读: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一倍

  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自1988年以来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直没有进行调整,虽然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最低基数(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增长了208,但仍低于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515的增长比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偏低,不仅低于军人伤亡保险的标准,甚至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事故发生地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偏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无法体现国家对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物质抚慰,因此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

  经“宣告死亡”遗属可享抚恤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概念在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法规里是首次出现。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值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上述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病故对待。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军人从事的是高风险的职业,失踪现象难以避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宣告死亡”的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问题。这次在新条例中增加有关“宣告死亡”的条款,使我国失踪军人家属能够享受到相应优抚待遇,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抚恤补助金额增长标准确立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对于优抚对象生活的保障,在现行条例中,仅仅规定了“抚恤金”增长的原则,而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机制,这就造成了各地对抚恤补助的调整存在着较大随意性,出现了抚恤补助标准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相适应、补助增长周期不确定等现象,对优抚对象的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新修订的条例,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这一依据的确定,事实上等于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这一机制就是以城乡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参照,根据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确定一个既能基本满足优抚对象的生活需求,又使国家财力能够承受的、较为合理的抚恤补助增长比例。根据规定,今后抚恤补助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调整。

  优抚对象享受优待范围扩大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条例规定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复工复职等有关待遇的规定,并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对残疾军人本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等。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享受优待。

  名词解释优抚对象 我国现有优抚对象3900万人。根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评定残级:残疾军人的残情将划分为“一至十级”

  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

  我军目前使用的是“四等六级”的残疾设置,国家对职工工伤和非因公伤残的残疾等级设定为“一至十级”和“一至六级”。由于我国在职残疾军人大部分在企业事业单位,军地残级划分的不统一造成了残疾军人享受工伤待遇不能“对号入座”。

  新修订的条例,根据残情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评定残疾军人的残疾级别。新的残疾级别设置,拟确定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初级士官可评定病残

  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原条例规定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他们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定的病残军人待遇。

  患精神病可评定病残

  新修订的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

  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没有将患精神病的义务兵纳入评残范围。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精神病也是疾病的一种。从实际情况看,患精神病的士兵不能评残,致使他们中的许多人长期滞留部队,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和正常工作。

  “因此,将精神病患者纳入评残范围,十分必要。”有关负责人说,这一规定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稳定国防和支持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以上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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