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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宜强定打工者租房面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7:56 潇湘晨报

  据9月6日《新闻晨报》报道,从10月1日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租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据悉,目前上海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已达400万左右,其中租房者高达八九成。该市房地局有关人士称,对租房面积等条件的限制,目的在于通过一些硬性的标准规定,来改善外来人员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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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强制提高租房面积来改善外来人员的居住条件,可谓初衷甚好。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这种以行政强制手段提高住房承租人人均住房面积的做法,必然成倍增加租住者的居住成本。我注意到,这一直接涉及打工群体权益的地方文件缺乏法律依据,已在网上引起众多网友的强烈批评,应当慎行。

  居住环境质量是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追求高质量住宅是人的权利和本能。但是,高质量生活不能单靠一厢情愿,也不等于一纸规定就能赐给市民,而更多受制于个人收入和社会发展水平。收入远低于平均月薪的400多万非户籍打工者是出租屋的主要承租群,不要说拖欠民工工资的顽症至今仍然不断发生着,即使工资都按时足额兑现,扣除吃喝穿用、电话费、水电费、社会保险费等必须的开支,能用于房租的钱还有多少?据笔者所知,多数打工者不是不想住得宽敞,而是住不起。在工厂集体宿舍和出租屋中,不到15平米的屋里放4张架子床、住8人的现象随处可见,“10元店”等小旅社双层大通铺也不少。

  打工者如此委屈自己虽然无奈,却也是对自己居住自由权与个人收入的合法处分。政府若为他们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埋单,或为之提供足够廉租房,他们当然欢迎。若仅有好心却要强制打工者成倍加大租房投入,势必降低他们生活质量的其他方面,就须征得其同意。这是政府对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应有尊重。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法行政是政府的义务,这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制订规章之类的抽象行政行为。我国经济虽然发展迅速,依然是个发展中国家,有世界最庞大的贫困人口和进城的农村劳务工。国家法律并没有也不可能授权各级政府强制性提高贫困人口和农民工生活质量而让他们自己埋单。所以,强制性提高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的地方规章、文件,涉嫌对承租人居住自由权、收入处分权的不适当干涉,不宜贸然施行。

  江南雨 (深圳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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