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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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7日07:56 潇湘晨报 | |||||||||
日前,著名笑星赵本山因欠所居住沈阳河畔花园华新物业的物业费用累计11万余元而被催缴,赵本山则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质疑。为此赵本山向记者透露,“这个官司我一定要打,我不但要以个人的名义去打,还要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去打,我相信正义是永恒的,我是一个人,我要维护人的正义,这场官司我一定要打赢!”(据9月6日《华商晨报》) 物业纠纷官司,在法律上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我们知道,在民事官司审理中,无论原
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监督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但无论人民代表的这种监督权利如何使用,前提是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这才能保证监督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可是如果一个诉讼当事人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诉讼,那么会令法官感到尴尬甚至为难。原告一旦败诉或认为判决结果没有达到自己所认可的状态,就有可能认为是法院裁决不公,这时当事人如果身兼诉讼人和人大代表双重身份,就可能要行使人大代表身份赋予其的监督职能,对庭审法官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无疑就会带有一定的私利和偏见,故而难以保证公正。 尽管人大代表是受人民委托来行使相关权力的,但人大代表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人大代表的职权范围是由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因此行使相关职权只能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进行。所以,当人大代表做某件事情时说“我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时,就应该先想一想,他所做的事,是否适合“以人大代表的身份”。 其实,以往我们的一些人大代表经常参与一些诸如质检部门的打假行动,有时还代替政府承诺解决某些社会问题,尽管这些做法深受欢迎与支持,但这是一种人大代表角色的错位,是一种权力运作的偏差。因为人大只有立法权、任免权、罢免权、监督权及建议权,即使是上述权力,除了建议权外,也必须是一种集体使用的权力,必须通过所属的人大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做出决议。 由于人大代表的特殊地位,其行为对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更应具备诉讼平等观念,并懂得尊重司法活动。李 坚 (辽宁 职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