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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葛优”上劣质海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3:37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最近,葛优不时在媒体面前露一小脸,又是金鸡百花电影节新闻发布会,又是中国电影华表奖晚会等等。与此同时,葛优的形象还出现在了北京路边、在木头支架上粘贴的劣质海报上以及向路人散发的小传单上,成为某林木公司的“形象代言人”,难道葛优要去种树了?

  商家:葛优为我们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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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按传单上的电话拨过去,对方忙不迭介绍公司业务。在得知记者意图后,这位方经理介绍说,葛优正是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并且刚刚参加完公司组织的一个招商活动。与此同时葛优为公司所拍摄的广告已于8月1日起在北京电视台一至三套投入播放。

  葛优:没有做过代言

  记者随后向各方求证此事。北京电视台总编室有关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没有这个广告。”电视台十分肯定的说法和林木公司的说法形成了明显的误差,这中间显然有一方说了谎话。记者连续几天收看了北京电视台一套和三套的广告,也没有发现此广告。随后,记者又向葛优求证,电话始终没有接通。最后,记者通过葛优的经纪人、朋友等辗转得知,葛优的确曾参加过该公司举办的一个招商会,但并未做过其形象代言人。对于自己在活动中的肖像被如何使用,也不得而知。

  法律专家:这无疑是侵权

  将明星参与招商活动时的照片直接用于公司广告,这算不算侵权?中国政法大学的李韵秋教授肯定地表示:“侵权”,但要追究起法律责任并不容易。“因为处于改革开放的初始阶段,中国的法律,无论法理、民法、刑法都没有达到一种严谨的程度,具体到侵权的标准,有些规章不清。比如说,葛优的光头,能否采用?葛优说过的话,能否引用……当知名人士被人利用时,除了有强烈、明确的商业炒作,一般没有侵权,起码没有侵犯名誉权。”

  据了解,现在不少公司都采用一种廉价方式做明星广告,那就是邀请明星出席由公司举办的活动,并趁机留下其肖像,或引用其话,作为广告图片或广告语,但这种投机取巧的方式势必带来广告市场的混乱。

  (张凌)

  《江南时报》 (2004年09月09日 第二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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