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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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9日15: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自去年6月以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就伊朗核问题多次举行会议,除发表一项主席声明外,还通过了四项决议。 2003年9月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伊朗在当年10月底前公开其核计划,以澄清其全部核活动,包括其浓缩铀计划的“全部历史”,尽快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附加议定书,并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突击检查,终止提炼浓缩铀
同年11月26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通过有关伊朗核问题的决议,对伊朗过去违反了其对国际原子能机构作出的承诺“深表遗憾”,但对伊朗表示要积极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和增强核活动的透明度表示欢迎。 2004年3月13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再次通过决议,批评伊朗未公开其部分核计划,声明保留在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上是否决定将伊朗核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审议的选择权。 6月1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敦促伊朗“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协助国际原子能机构解决所有与核计划有关的剩余问题,包括澄清在核设施中发现的高浓缩铀痕迹和第二代浓缩铀离心机的问题,以使核查尽早完成。决议在肯定伊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核查方面的配合作出了努力的同时,对伊朗在其他一些问题上未能“全面、及时和主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合作表示“遗憾”。 (王龙琴)(观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