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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残疾人保护纳入官员政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0日10:40 环球时报

  本报驻巴基斯坦特派记者 陈一鸣

  近日,记者前往伊斯兰堡一个家电商场购买电视机。这是一家新近才开业的现代化连锁超市,热情的导购人员耐心友善,良好的购物环境舒心宜人,然而记者在付款时发现,这家商店的收银员先生是一位下肢有缺陷的残疾人。在巴基斯坦,记者好像还是头一次看见残疾人能找到这么体面的工作,于是便好奇地向店里的老板打听:“他是您的亲戚吗?”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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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了,对我解释说,按照巴基斯坦的法律,雇员达到100人的企业必须雇用一名残疾人,而他们几家连锁店所雇员工刚好到了100人。

  这位老板的一席话倒是引起了我的兴趣,在一个贫困率高达28.6%、失业率达到8.27%的发展中国家,对残疾人的保障真的能够做得如此细致入微吗?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巴基斯坦政府福利部残疾人权益司。

  负责人纳笛穆先生向记者介绍,在巴基斯坦,保障残疾人具有与正常人均等的升学和就业机会的努力,主要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81年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残疾人年”,巴基斯坦政府颁布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开始把对残疾人的保障纳入法律的轨道。纳笛穆告诉记者,就是这一条例明确规定,凡是雇工达到100人的企业,必须雇用1%的残疾人,否则每少雇用一名残疾人,每月必须交纳1000卢比(1美元约合58卢比)的罚款。在联邦和各省政府,必须聘用残疾人的比例为全体员工的2%。

  《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制定是对巴基斯坦残疾人保障事业的有力推动。整个80年代,巴基斯坦联邦议会和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使原先对残疾人升学和就业等权益的保障无法可依的局面有了改变。不过,纳笛穆也承认,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效果在最初的几年并不理想。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巴基斯坦联邦政府开始有意识地要求各省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律和法规的具体细则,并把各辖区内残疾人入学、就业、康复和福利等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官员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一些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非政府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从1993年到2001年一共诞生了39家这样的机构。

  不过,要真正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平等的入学、就业机会,还要走很长的路。比如,一些企业宁可缴纳罚金也不愿意雇用残疾人,2002年巴基斯坦政府共收上这类罚金3亿卢比。可想而知,有多少残疾人本来应该找到工作却被企业主拒之门外。

  《环球时报》〔20040917 第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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