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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省保监局联合出台导则 建筑工人意外死亡可获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08:3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韩晖)记者昨日获悉,省建设厅和保监局近日联合出台《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今后企业老板要开工必须先为建筑工人掏钱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投保的工程项目,将不颁发施工许可证。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施工人员如若在施工期间意外死亡将获得10万元的基本保险金。

  据了解,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的高发区之一,今年上半年,全省建设系统共发生重大 施工安全事故46起,死亡54人,重伤3人。事故宗数、死亡人数分别上升了33%、42%,重伤人数下降20%,安全生产依旧是建筑行业面临解决的难题。为此,省建设厅和省保监局从今年初就开始了强制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探讨与试点工作。

  《导则》明确,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都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每一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保险金额不少于10万元,即建筑工人若在施工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将获得至少10万元的赔付。同时,建筑企业还应办理被保险人因建筑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残疾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直接的保险业务,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纳保险金,任何人员不得收取中介费用。

  投保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的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的农民工,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权益。省建设厅将定期检查其张榜公布的情况。

  据了解,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频繁,给建筑企业投保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将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为促进安全生产,《导则》提出,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下浮费率;凡发生过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据悉,目前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正在对广东省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评,然后选择几家信誉良好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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