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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户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7日11:0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来电咨询:

  我们是某五金电器大市场的租赁经营户,2002年6月与该大市场所有人———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两年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两年。今年6月,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没有与我们续签租赁合同,但我们依然还是在这些承租的门面内进行经营,而出租方也还是按照以前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7月10日,出租方突然通知我们这些承租户,说市场内的门面已 经出卖给金星公司,要我们五天之内搬出市场。我们找该开发公司负责人理论,该负责人说我们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他们有权随时要我们搬出去。请问,该负责人的说法正确吗?他们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权利?读者杨江宏李国民

  律师回复:

  某开发公司负责人的说法并不完全正确。

  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续签租赁合同,但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的,双方便形成了一种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处理相关的事务。本案中,承租人杨江宏等人与某开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便是这种情形,某开发公司虽有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可见,某开发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另外,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在出租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某开发公司对外出卖大市场门面之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户杨江宏等人,告知他们购买该门面的价格等情况,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户杨江宏等人依法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门面的权利,否则,某开发公司便侵犯了承租户杨江宏等人的权利。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晓辉(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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