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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会议有权更换物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7:1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随着高层建筑物、居住小区的大量出现,业主享有哪些权利已经成为当前一大热点问题。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使小区业主会议及其业主对居住区的维护管理权利有了法律保障。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住宅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
有权,对走廊、楼梯、外墙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对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是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人数众多的,可以设立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委员会。(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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