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遗失物应支付必要保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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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4日17:55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拾到东西要交公”向来被视为社会的美德之一,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如果向遗失人索取费用,则容易受到指责。不过,22日再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遗失人领取遗失物应当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
草案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草案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