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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暖 十年之痒”——供暖费用谁来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8日09:08 中国日报网站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供暖问题牵涉到千家万户。从表面上看,它只是一个简单的供给热力与使用热力的合同关系,但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上看,供暖却是个复杂的历史问题、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

  随着一年一度供暖季的到来,供暖纠纷也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燃油、煤炭价格的上升,使得供暖问题更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从北京市海淀法院了解到,自2001年北京
市法院系统开始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以来,追索供暖费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2001年为102件,2002年为372件,2003年277件,2004年到10月1日止此类案件已经上升到523件,诉讼争议总标额近1000万元。供暖问题牵涉到千家万户,从表面上看,供暖问题只是一个简单的供给热力与使用热力的合同关系,但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上看,供暖却是个复杂的历史问题、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

  供热纠纷愈演愈烈

  1994年8月,为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这是首次以地方政府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的基本模式。然而,从那时至今的10年里,供暖费的收取并没有因为这项法规的出台而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愈演愈烈,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

  每年供暖季开始之际,北京市供暖办都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通过双方之间的相互协商、以及行政监督、财政支持等手段协调解决供暖费清欠难的问题,保证每年的按时供暖。到2001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始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司法介入成为调整这一矛盾的手段之一。

  在海淀法院主持召开的供、采暖双方合法益司法保护座谈会上,民四庭庭长杭涛告诉记者,这些供热纠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供热方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为用户供暖,并保证一定的温度所产生的纠纷;另一方面,在供热成本逐年上涨的情况下,因部分用户长期拖欠、拒交供暖费,导致供热方入不敷出、疲于多方追索而引起的纠纷。有时候上述两个方面有也互为因果,如用户因为供暖温度不够要求拒付供暖费,或者供热方因为无法收到足额的供暖费而对某个范围内的用户采取限制供暖。

  供暖费用谁来埋单

  计划经济时代,单位为所有本单位职工支付集中供暖费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施行的是财政全额划拨,而企业施行的也是国家财政负责成本、受益统一调度的经营管理模式,所以企业的这项供暖费用最终也是由国家来承担。

  上世纪90年代,大部分国企都施行了股份制改造,企业被推向市场,随着政府与企业的脱钩,支付供暖费的责任便由政府落到了企业的头上。随着商品房的兴起,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支付供暖费已成顺理成章的事情。

  因此,目前的现状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企业的职工依然享受着个人不付费的采暖,而部分人却已开始自己付费。坚持认为供暖是一项社会主义福利的观念已不合时宜,因为社会福利的基本要求就是普遍性,一部分人自费采暖,另一部分人享受免费采暖,这种福利就已背离了社会福利的本质。

  但现实的难题是,大部分老百姓已经习惯了免费采暖这项早已经不是社会福利的“福利”。特别是那些退休、下岗职工完全有理由相信,免费采暖是他们所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政府出于稳定和惠民的考虑,也将每年4个月的保证供暖、安全过冬视为一项具有政治色彩的任务来抓。真正的交易双方———作为供暖方的热力公司和“埋单方”的职工所在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却陷入了困境:供暖方成本上涨,收费难,且无法单方面停暖(由于管道连通问题,供暖方是无法单方面切断某些拒交供暖费的用户的热力供应,有关政策也不允许单方面停暖),导致入不敷出,负债经营。职工所在单位改制后,与职工的关系改为合同制后再为其支付其供暖费,于理不符。随着设备和能源价格的不断上涨,供暖费用水涨船高,日渐高昂的供暖费已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负担。

  法律调整结合市场运作

  2003年年底,建设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并提出“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的4项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将供暖彻底推向市场,将供暖行为完全交给合同来调整,已经列入了我国供暖体制改革的时间表。

  杭庭长告诉记者,过去,供暖关系一直属于国家政策范畴,每隔一段时间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下发通知、转批报告等文件,通过政策进行调整。1997年新中国首部《合同法》问世,其中在分则部分,专门制定了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至此供暖关系正式纳入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政策到合同的转变为我们提示了彻底解决供暖问题的一个方向,即将供暖行为逐渐纳入市场轨道,通过民事法律并配以专门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法、行政法来维护供暖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仅靠民事法律不能全部解决供暖关系的所有问题,因为供暖尚具有其社会性,同时也是个历史问题,所以应当同时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和行政法,来平衡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比如将供暖费补贴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用社会保障立法加以规范,对于供暖价格的浮动,应当通过《价格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听证程序加以规范。

  (-《市场报》 丁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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