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征地补偿标准 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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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3日09:05 南方日报 | ||||||||
北京消息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专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
新标准突破“30倍上限” 征地补偿标准“30倍上限”有所突破——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昨日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心。 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提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这位负责人说,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新版标准也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将不断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出台“区片综合地价”等新的补偿办法。新华社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