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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中毒死亡之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02:4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肖军 见习记者 潘家嘉

  2004年10月3日上午10时,淮安涟水县唐集镇6岁的缪俊杰在吃完他喜欢的熟食后,出现嘴唇乌紫、手脚麻木等症状。同小俊杰一样食用该熟食的还有涟水县近百群众,均出现中毒迹象。事发后,涟水县政府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很多中毒者脱离了危险,可小俊杰却没有那样幸运了。当天下午1时,小俊杰因抢救无效死在抢救室中。对此,死者家属认为,孩子
的死是唐集镇卫生院的医生延误治疗造成的,而且县政府曾与缪家签订协议,欲“私了”此事:政府给予8万元的死亡赔偿后,缪家不得再提其他赔偿。与此同时,县政府在未得到死者家属的签字情况下凭公安机关的文件就将孩子尸体火化了。时隔1月有余,各种异常现象使家属十分不满,中毒事件再次引起外界关注。

  A倾诉

  儿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神情呆滞,脸上充满倦容,头发蓬乱,与27岁的年龄极不相符。前日,记者见到小俊杰的父亲缪新林时,他仍未从丧子之痛中走出来。

  “儿子咋说走就走!10月3日,那么平常的一天,竟是我们父子的永别之日。为了儿子的死,我已流干了泪水。”这是缪新林和记者交谈的开场白。

  他告诉记者,10月3日上午10点,像平常一样,父亲缪武山从外面买回来小俊杰最喜欢吃的鸡膝盖,可孩子吃了没多久就出现了嘴唇乌紫、手脚麻木、哭闹不止等异常现象。老人见状,立即将小俊杰送往唐集镇上的卫生院进行抢救。

  “那里的医生、护士的做法太让人失望了。”缪新林说到此处,显得格外激动,“孩子刚被送到卫生院,主治大夫竟然把奄奄一息的孩子撂在抢救室里,并要我们家长先把心电图、脑电图等费用全都交清了才抢救。”随后,主治医生对他们一家人的质疑医院抢救不及时进行了回应,“他说‘我们这是在观察孩子的病情,你们不用多管了。’”在耽搁的半个多小时后,主治大夫终于改口,答应先为孩子抽血,可尝试数次后血都未抽出。大夫嘟囔的一句“不好,血凝固了”立即让缪新林的心凉了一半,“孩子不行了”,这个念头顿时从他的脑海中闪现出来。

  在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院方还是同意让孩子转院至县人民医院,可就在他们急匆匆地将小俊杰抬上卫生院的一辆救护车时,一个20多岁模样的护士挡住了他们的去路,称要先交纳80元费用,车子才准开走。救子心切的缪新林支付了80元钱后,那位护士才放行。

  “在转院途中,孩子就已经不行了,眼见着大夫又是在孩子身上敲敲拍拍,又是接氧气,可孩子的眼睛始终没睁开。”缪新林痛苦地回忆着当天的情景,救护车一停,身体已经冰凉的小俊杰被几名医生推进抢救室。缪新林还称,与小俊杰同到县人民医院因食物中毒抢救的,还有百余人。

  一个小时后,当家人在抢救室外为小俊杰的安危祈祷时,一个噩耗从参与抢救的医生口中蹦出,缪俊杰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百人中毒后,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却称‘无一人死亡’,这不是明摆着在隐瞒事实吗?儿子明明就是这次事件中的不幸者。”缪新林如是说。儿子死后,涟水县政府派人到缪家答应给予家属8万元的死亡补偿,但交换的条件是缪家不得声张此事,事后不得再要求其他赔偿,更不得向媒体通报。

  B调查

  孩子死亡后异常不断

  随后,记者对缪先生儿子之死进行了调查。在南京一家媒体上,对于10·3涟水中毒事件是如此报道的:“昨日(10·3)中午,淮安涟水县发生一起因食用亚硝酸盐超量食物而引起的近百人中毒事件……截至昨日下午,事态得到控制,中毒者全部脱离危险……”

  前天,记者看到了涟水县10月3日开出的一张死亡证明。证明称,缪俊杰“来院时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放大,动脉搏已消失,积极抢救一小时无效(已死亡),建议尸体送往殡仪馆。”

  “我这个做爹的,到现在也不知道自己孩子的尸体在殡仪馆里有没有火化。”缪新林不安地告诉记者,10月9日一早,经办此事的涟水县安全监督局冯局长、朱副局长和唐集镇党委丁书记一起找到了他,递上一份涟水县公安局盖着红章的文件,并告知法医已对小孩的器官逐一取样,现在尸体已没有保存的必要,应尽快火化。即便无家长签字,他们也可凭公安局文件处理死者尸体。

  缪俊杰的尸体到底有没有火化呢?记者从殡仪馆的刘馆长口中得知,孩子的尸体早已于10月12日火化了。据他称,当天,县公安局的4辆警车开进殡仪馆,几位领导携带省公安局的有关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殡仪馆只得将死者尸体火化。但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死者尸体必须经过家属同意,并在相关证明上签字后才能火化。

  随后,记者就唐集镇卫生院对小俊杰抢救不及时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唐集镇卫生院的一位医生称,小俊杰确实是在卫生院抢救的,10点多钟就被送来,当时医院就对他进行了抢救。由于他的病情出现变化,卫生院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才同意他转院。关于卫生院延误诊治的问题,该医生始终避而不谈。记者了解到,亚硝酸盐超量中毒的病人症状十分明显,只要医生及时发现,并采取应急措施,就能很快解毒,一般医院都有这样的条件,因此,出现死亡的几率不大。

  调查中,记者还注意到,生产毒鸡膝盖、鸡爪、鸡腿等熟食的陈玉权夫妇经营的批发部根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然而,这家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批发点的熟食居然在工商局、卫生局执法人员的眼皮底下流向全县十几个熟食销售点。对此,涟水县卫生局办公室夏主任称,事情发生的当天,卫生局就将批发点查封,并将搜到的所有正在加工的有毒熟食全部销毁。当记者问及,这样无卫生、工商许可证的熟食加工点怎会存在时,夏主任解释道,正因为它无许可证,该批发点才会逃过卫生局的监督和执法。接着,夏主任便说此事由县政府宣传部统一口径,他不好多说什么。

  记者欲采访县政府分管此事的陈县长,但始终未见其人。办公室许秘书在听罢记者的采访目的后表示,县长和副县长均在外开会,他不了解情况,并称分管的领导回来后便会联系记者。随后,记者再次拨打许秘书的电话,此时,一位自称到办公室送东西的人拿起了电话,称县长和秘书均不在,其他的都不清楚。

  第二天记者一早继续联系许秘书,对方说了一个号码便挂上电话。记者按照此号码找到了办公室刘秘书,刘秘书坚决表示,不可能存在此事,他强调,10·3涟水中毒事件中并无一人死亡,县政府更不可能私自签订这样的协议。随即,刘秘书又告诉记者,他已经将记者反映的情况转诉办公室冯主任,不过要核实县政府与缪家签订的协议书才能接受采访。半小时之后,刘秘书向记者解释,协议之事的确属实,至于“不得再提其他赔偿条件”,这也是经过缪新林本人签字同意的,政府的用意只是考虑到尽快解决此事,并没有什么不妥当之处。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陈玉权夫妇在家生产的鸡爪的熟食过程中,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当作食用盐,以致生产出来的食品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日前,经县检察院的批准,县公安局已对涉嫌制作、销售有毒食品的陈玉权夫妇正式逮捕。

  C说法

  家属可提请相关赔偿

  伤心欲绝的缪新林无法忍受丧子之痛,于10月5日举家离开涟水老家,迁至南京江宁其二哥缪善从家。缪新林告诉记者,他现在惟一能做的就是要为他死去的儿子讨一个公道。他说,11月8日,他已经向涟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书,欲将生产毒熟食的陈玉权等人以及唐集镇卫生院推向被告席,并在诉状中提出2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缪新林认为,除了要让生产毒鸡膝盖的老板得到法律制裁外,更应该让延误小俊杰抢救治疗的唐集镇卫生院的众多渎职医生、护士承担应有的责任。

  河海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徐安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生产毒熟食的商家已经被刑事拘留,并不影响死者家属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缪新林可以先打民事赔偿官司,随后,再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在缪新林与涟水县签订的协议中,县政府以强者的身份要求缪新林不再提其他的赔偿要求,以8万元一次性了断,这种合同明显有不公平之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和协议时,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有失公平的话,法院可以作出撤消合同的判决。涟水县对外公布有关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国务院对于重大事故不允许隐瞒的相关规定。徐教授认为,在公共卫生行政中,信息公开有着弥足重要的意义。卫生行政作为关系到居民生命与健康的行政,必须尽可能向居民公开,信息公开则是建立一个健康权充分得到保障的地区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公众的公共卫生信息知情权,不仅兼具自由权和请求权的性质,更具有高级形态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性质,有关部门应该追究涟水县有关人员隐瞒真实信息的责任。

  《江南时报》 (2004年11月15日 第二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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