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杀俘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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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05:48 深圳商报 |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盟军在纽仑堡和东京设立了战犯审判法庭,对法西斯德国和军国主义日本的战争罪犯在战争期间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审判,使他们受到应得的惩罚。这些罪行分为三大类,包括:(甲)反和平罪。就是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乙)战争罪。就是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包括对所占领土上的平民和战俘进行谋杀、虐待等;(丙)反人道罪。就是指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期间对任何平民进行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做出其他非人道行为……”
纽仑堡规则事实上已成为公认的习惯法准则,后来在1949年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中又重申和进一步发展了这些规则。因此,可以肯定,美军陆战队杀害俘虏的行为完全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特别是违反了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第三公约。这个公约第三条规定,“一切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在一切情况下不得因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而受到歧视”,“无论何时何地,不得对他们的生命与人身施加暴力,如谋杀、肢体伤残、虐待及酷刑”;“不得损害他们的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降低身份等”。一切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有权对此进行干预。 美军开枪杀害费卢杰完全没有还击能力的受伤俘虏,不但违反了日内瓦公约,也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关于禁止酷刑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据新华社)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