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儿童落水 竟然袖手旁观德青年见死不救进警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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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1:32 环球时报 | ||||||||
本报记者 王海峰 11月16日,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松德尔城一名8岁儿童在独自玩耍时,不小心掉进了冰冷的河水中。而在旁边的3名青年却见死不救,他们被随后赶到的警察请进了警察局,并可能因此被起诉。
据德国《明镜周刊》报道,当孩子落水时,一名38岁的妇女和另外3名16岁至18岁的青年恰巧就在旁边。这名妇女立即拿出手机报了警。由于害怕河水太冷,孩子可能在警察赶到之前就被冻僵,她请求旁边的3名青年下水营救,不料这几名青年不仅不肯下水救人,反而强词夺理说:“我们下水救人,如果我们脱下的外衣和手机丢了怎么办?谁来赔?”更让人气愤的是,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一点也不感到脸红,还恬不知耻地站在旁边看热闹。 最终,还是迅速赶来的警察奋不顾身地把孩子从水中救了出来,并叫来了急救人员。这名儿童被送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接受抢救。 医生表示:“当时的河水只有三四摄氏度,如果不是及时报警,警方迅速下水营救,这孩子恐怕早就没命了。”在岸边冷漠旁观的3名青年则被警察带走。报道说,他们可能会因犯了“不予救助罪”而被起诉。 据介绍,欧洲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有“见死不救罪”之类的罪名,德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尤其严格。他们除了对负有特殊职务或义务的人(如船长、警察等)规定了见死不救就会用刑法处罚外,对于一般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其他人遇到危险事故或者是自然灾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下,一般的人实施救助行为对自己不会造成大的危险与伤害、又不违背其履行其他重要义务,却没有给予救助的,就构成了“不予救助罪”,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罚金。 《环球时报》〔20041119 第9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