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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受损“荧火虫”被盗外国公司抢注中国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3日05:2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国家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中国企业已不满足于在国内市场的发展,而将自己的产品和战略目标定位在了全球。凭借质优价廉的优势,中国产品不仅能够打入国际市场,而且还在这个市场上占有越来越多的份额。但不熟悉国际惯例也使得中国公司及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遇始料未及的困难和障碍。

  中国家电企业海信公司的“海信”商标和厦门东林电子公司的“萤火虫”商标被欧洲
大公司抢注,造成这两家公司的产品不能进入欧洲市场就是两个典型的案例。

  抢注商标预防竞争

  以生产电视机等家电产品为主的海信公司于1993年在中国工商局注册了“海信”商标,外文名为Hisense。1999年1月,“海信”商标被认证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几乎是在同一时间,下属于德国西门子集团的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和欧盟同时注册了HiSense(第三个字母大写)商标。根据《马德里条约》有关规定,德国公司注册的商标使用权同样适用于欧洲其他18个国家。这就意味着,“海信”产品将不能进入欧洲市场,否则就会被视为“侵权”。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海信公司多次被博世-西门子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法庭。

  遭遇同样命运的另一家中国公司是生产节能型照明设备的厦门东林公司,产品商标为“萤火虫”,外文名是firefly。2000年5月,同样下属于德国西门子集团的欧司朗公司为阻止中国节能灯产品在欧洲市场的大量涌入,在欧盟提出针对中国节能灯行业的反倾销诉讼,东林电子名列被控中国公司名单。2001年,西门子欧司朗公司在明知firefly是中国厦门东林产品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德国申请注册了“firefly”商标。实际上,欧司朗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并未生产任何标署有“firefly”商标的节能照明产品。显然,欧司朗此举只是想把东林产品挡在西欧市场的大门之外,有效地预防竞争。

  打“时间差”钻法律的空子

  商标注册在国际上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属地原则”,即先在哪个国家注册,就先受到那个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如果该产品是“知名商标”,也就是说在当地消费者当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这个商标就会受到《国际公约》的保护。但公约同时规定,如果“知名商标”已经存在,而其它公司又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则构成“侵权”。按说,“海信”商标是已验证通过的“驰名商标”,应当享有国际公约的保护,但博世-西门子公司打了一个“时间差”,为海信公司商标案的解决制造了极大的障碍。博世-西门子申请“HiSense”商标的日期是1999年1月11日,而海信公司正式得到“驰名商标”认证的日子是1999年1月22日。

  东林电子一案也有类似情况。东林产品的质量与欧洲同类型产品基本上没有什么差别,但价格只是同类型欧洲产品的三分之二,所以,打入国际市场并迅速地扩大市场份额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但由于东林电子不了解欧洲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营销战略,商标意识不浓,在欧洲也只在波兰一国进行了“萤火虫”商标注册,因此才让欧司朗公司钻了法律空子,抢注商标,最终使东林产品无法进入欧洲市场。

  要了解法律和国际市场规则

  在国际商海争斗中,利用法律和市场规则,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进行竞争或是预防竞争的案例不胜枚举。这就需要我们那些想“走出去”的企业或企业家们做好充分的思想、法律、市场及应对各种挑战的准备。了解对象国法律、法规,对对象国市场、经济、社会、乃至文化、思维方式和民族性格进行充分调查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国际台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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