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驳回韩“慰安妇”索赔 称政府没义务为过去埋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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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14:07 中国西藏新闻网 | ||||||||
日本最高法院29日维持下级法院判决,驳回了一些韩国二战“慰安妇”和被日本强征入伍的韩国士兵及其家属的索赔要求,理由是日本政府没有义务为现行宪法颁布前的历史事件“埋单”。这是日本最高法院迄今做出的第三例有关日本二战纠纷案件的终审裁决,内容不同,结果一致。日本最高法院发言人片山直木当天说,最高法院法官津野修驳回了35名原告提出的人均2000万日元(约合19.455万美元)的索赔要求。原告中有6人曾被日军强迫成为“慰安妇”,还包括已故受害人的亲属。
此案始于1991年。当时,3名韩国“慰安妇”抛开难言耻辱,打破数十载沉默,开始了这段异国“民告官”之旅。期间,此案又与一些被日军强征入伍的韩国老兵的索赔案同案受理。 日本地方法院2001年3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这些受害人的请求。随后,东京高等法院又于2003年以日本政府无义务予以赔偿为由驳回其上诉。 日本媒体报道说,最高法院的裁决一出,部分韩国原告愤懑难当,有人攀住法官席前的栅栏高喊不公。“对此做出赔偿超过了(现行)宪法管辖范围,”津野修法官解释说。日本最高法院做出此番判决的理由同2003年3月两件“慰安妇”索赔案例判决的理由基本一致,即日本政府没有义务为1947年现行宪法颁布前发生的事件负责。裁决还说,日韩两国1965年曾签订协议,由日本向韩国提供优惠贷款,作为对二战期间日本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形式。这些原告因此失去了讨要赔偿金的权利。据日本媒体报道,迄今已有50多起“慰安妇”状告日本政府的案件,大部分来自中国和韩国。但日本法院均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国际公约规定战争赔款只能给予国家而非个人等理由驳回当事人的要求。 历史学家说,日军在二战期间至少强迫20万来自韩国、中国、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年轻妇女成为“慰安妇”。在“1947年宪法”的借口之外,这些人所受的创伤该由谁来“埋单”? 而此案13年讨要说法而不得,2名曾为慰安妇的当事人已先后撒手人寰,她们生命的“时效”又该由谁来“埋单”?诚如原告律师之一的高木健一所言,津野修法官维持原判的裁决一举击碎了亚洲地区许多试图通过日本法院获得赔偿的战争受害人的希望,但日本终究应当为战争暴行“担负重要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