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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农民因“骂县长”被刑拘 公安局称:散发不利于县长的材料就是诽谤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05: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江雪/文 王智/图各有各的说法农民刘占国说:

  我没有骂县长,我散发材料只是为了让大伙儿评评理!清涧县公安局说:

  在街头公然散布不利于县长的言论,这是严重的诽谤,所以要刑事拘留。法律界人士说: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公安局无权插手。农民的说法:求助无门散发材料但是没有辱骂县长

  整整一年了,陕西清涧县农民刘占国一家都在为数百万棵无法卖出的树苗发愁。而从11月24日后,他们的忧愁转化为更深切的痛苦:因为树苗销路无法解决,刘占国和弟弟刘永国在街头散发“向社会讨说法”的材料,不料被公安局认为“骂县长”构成了诽谤罪,将刘永国刑事拘留,至今未放出。

  刘占国这些天正心急如焚地为弟弟刘永国奔走。为弟弟招来“牢狱之灾”的是一份“向社会讨说法”的材料,刘占国在其中这样讲述他的遭遇:

  “2003年,我在白家川农场签订2年承包合同,有50多亩水地进行苗木培育,种植紫穗槐近千万株。2003年秋末收购季节,县林业局下来检验,证实合格达800万株,但不知什么原因,未收购一株,为了给自己的苗木找到销路,我在知情人的指点下,找到王县长……”

  接下来,刘占国详细描述了自己找县领导的结果:“王县长在我的书面材料上作出批示,后又经主管林业的赵副县长指示,我拿着批示材料找到林业局邢局长,邢说:‘县长未作出明确批示我无法解决,若作出明确表态,再多我也能安排处理。’我就再次找赵县长,赵说:‘我无法(管不了)邢,对安排工作都置之不理,我只好向王县长汇报,你找王县长。’我找王县长,王说:‘你这事情,我多次向邢说过,若不安排我也没办法,你另想办法。’致使此事一直拖延至今。”

  “这其中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秘?我父亲因此大病一场,至今未好,价值近40万元苗木,面临着变霉腐烂,我全家人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我实在有苦无处诉,无奈,只能求各界人士讨个说法,给我全家讨回一个公道。”

  “政府软弱无能,县长无法(管不了)局长,二者之间是否勾结?相互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秘?”在这份“反映材料”的最前面,刘占国这样写道。这也是该县公安局认定刘占国诽谤县长和林业局局长的主要原因。

  今年11月,树苗再找不到销路就彻底完了,11月15日,刘占国的老父亲刘汉龙拉着三车枯死的苗木分别倒在县委、县政府及林业局大门口。刘汉龙对记者说,苗木堆在政府门口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人家还号召群众拾回去当柴烧,扎篱笆呢!”

  11月22日,刘占国和弟弟刘永国从100多公里外的清涧县赶到榆林市,因为县信访局以前就告诉他们不管这事,兄弟俩直奔榆林市政府,并将印的“向社会讨说法”材料给路人散发。“材料”一边是前述的内容,一边是县长的批示。“为了让政府里上下班的人看到,范围广些,我还雇了两个人,一天30元,但没想到发着发着我弟弟就被抓了。”刘占国告诉记者。

  11月22日,刘占国和弟弟散发了一天反映材料,时间主要集中在上下班时间,目的是为了让市政府的干部看到,能有人来过问。

  但没有人来过问这件事。23日上午,他们再次来到县政府门口散发时,来了两个便衣,把刘永国带走了,刘占国赶紧溜走。24日,家人接到通知,刘永国已经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诽谤罪”。警方的说法:散发材料是诽谤罪警方当然可以抓人

  “这事我们完全是依法办事。”12月2日,记者和清涧县公安局刑警队取得联系,一位姓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并承认刑警队为此事成立了专案组。他还告诉记者,刑警队曾到西安找刘占国,但没有找到。

  12月3日,记者专程来到清涧县公安局,该局一位副局长告诉记者,这个案子局里不接受媒体采访,但他表示愿意“私下谈谈”。

  谈话中,这位副局长说,刘永国向市民散发材料肯定构成诽谤罪。“你看这内容,‘县长、局长二者之间是否勾结?相互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隐秘?’这样损害别人的名誉还不算是诽谤吗?他们有啥证据这样说?让群众看到了会咋想?”这位副局长还指出这份材料中叙述“找领导”的经过中有多处“不实之词”都指向了县长和林业局局长。

  这位副局长还认为,刘永国在榆林市政府散发的传单有3000多份,并认为刘永国的做法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所以根据《刑法》规定,这已不单纯是自诉案件了,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介入调查。他还表示,作出此决定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共同报请县政法委决定的。对于刘家所称“拘留刘永国是县领导的意思”,这位副局长坚称县上领导从来都没有打过招呼。律师的说法:反映问题不是诽谤公安局抓人无依据

  “就我看到的这份反映材料而言,刘永国根本构不成诽谤罪!”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朱占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朱占平律师说,诽谤罪首先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构不成本罪。

  另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如果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能认为是诽谤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

  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车晓刚律师则告诉记者,我国《刑法》中规定得很明确,“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本案中,即使县领导认为农民构成了诽谤罪,也应该到法院去直接起诉。“看来清涧县公安局不仅认为刘永国构成诽谤罪,而且认为是‘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那么什么才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呢?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对此类诽谤案,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从11月24日刘永国被刑拘至昨日已有14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向检察机关报请批捕的时间。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已向检察院报捕?记者询问了几位县公安局人士,都表示不清楚是否报捕。刘家人也没有接到相关的通知。

  我国《刑法》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今,刘永国已经被刑事拘留了14天,如果公安局报捕,检察院批捕,刘永国将面临法院审判,等待他的就有可能是一场“牢狱之灾”。“我咋也没想到,农民反映问题会落得被抓!我们全家都不服!”

  如今,刘占国正在西安四处反映自家的遭遇。记者采访中,一位姓李的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刘永国的做法只是在行使宪法赋予他的批评权,不能因为农民批评了县长,公安局就去抓人,这样做,不仅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会让老百姓寒心。新闻链接:拘留辱骂自己的农妇公安局长被停职检查

  今年2月23日,陕西吴旗县新寨乡堡城村农民白彩珍家中被盗,报案十余天却迟迟不见民警出警。为此,白彩珍找到县公安局局长张鸿翔,由于不满其办案态度,白彩珍对张辱骂了一句,随后吴旗县公安局对白彩珍进行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该案被媒体披露后,延安市委高度重视。延安市公安局调查后认为,白彩珍是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对张鸿翔进行辱骂的,且情节显著轻微,原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这是一起明显的滥用职权案件,决定撤销吴旗县公安局对白彩珍行政拘留7天的错误决定,并按国家相关法律将给予白彩珍行政赔偿,张鸿翔还要向白彩珍赔礼道歉。延安市委工作组也赶赴吴旗县,作出了对张鸿翔停职检查的决定,由公安局政委主持工作。法官告农民诽谤败诉

  1999年,辽宁省本溪县农民张宝仁在一起案件中败诉并被执行,因为对败诉想不通,他在当地的人大代表开会期间散发反映材料,反映本溪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张启文的问题。2000年3月,张启文以诽谤为名将当地农民张宝仁告上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2001年4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张宝仁在人大开会期间,向到会的人大代表散发了对张启文的‘控告书’,‘控告书’大部分内容反映张宝仁对张启文审理、执行案件的看法,多数内容查无实据,观点有失偏颇,或对法律理解有误,部分内容言辞过激,但反映的大部分内容均事出有因,不是无中生有、凭空臆断而捏造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诽谤。”终审宣布张宝仁无罪。L以上报道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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