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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讨要绑架赎金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5:1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孙华峰 喻文勇

  儿子被绑架,绑匪索要22万元。在警方授意下,家属贷款筹钱交给绑匪,绑匪得钱后放了人质,却在警察的围追堵截中逃脱。一个月之后绑匪被抓,但22万元赎金已被瓜分后挥霍一空。家属、警方各执一辞,由此引出———

  噩耗传来,儿子遭绑架,绑匪要价60万

  王军元是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辛庄村个体养鸡户,家中相对富裕。2003年11月26日,王军元回家后迟迟不见放学归来的儿子王强的人影,遂带家人四处寻找。当晚10时许,焦急的王军元接到一陌生人电话:“你儿子在我们手中,给你3天时间,准备60万元赎金。”

  当晚10时30分,文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勇接到王军元报案。文峰公安分局当即成立“11·26”绑架案专案组,随后两名民警身着便衣入驻王军元家。

  随后几天,绑匪又多次向王军元索要赎金,并威胁他们不要报警。

  讨价还价,赎金降到22万,父亲举债筹钱

  此后的两天里,王军元按照警方要求,多次和绑匪讨价还价,以赢得破案时间和筹集赎金。最终,绑匪同意王军元以22万元赎回孩子的要求。王军元在自己后来的行政诉讼状中这样写道:“当时公安民警对我说:‘你们无论是借钱还是贷款,先筹集一部分钱去引诱绑匪,我们绝不会让绑匪把钱拿走的。’”

  王军元开始积极借钱,亲戚朋友也都借钱给他,因为大家认为这些钱是“不会让绑匪拿走的”。短短几天后,王军元筹齐了22万元。

  人钱交接,钱被拿走,绑匪溜掉,儿子得救

  2003年12月1日,绑匪终于耐不住性子,要求王军元晚上8时到邯郸火车站交款。当日,在文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邹东波的带领下,4辆车20多人出发赶到邯郸。但此后3天,王军元和公安民警们被狡猾的绑匪来回调动,在河北省和山东省之间来回奔波,始终没有结果。

  2003年12月4日下午,绑匪打来电话,威胁王军元再不交赎金,就让王军元回安阳收尸。对于当时情况,邹东波大队长这样回忆道:“绑匪最后的底牌亮出来后,王军元情绪发生变化,想和绑匪交接,但又舍不得钱。他和妻子在电话中商量说不给绑匪钱,想拿孩子的命换出到底是谁绑架他儿子,但是他妻子不同意,最后才决定冒一下险,答应绑匪的要求,先将钱给绑匪,等绑匪放孩子回来后再破案。王军元在和妻子商量后大哭一场。”

  绑匪让王军元一行开车到范县清水河乡,其间来回调度,把王军元和警方调得根本没有布置现场的时间。最后,绑匪要求王军元将钱放到一个桥边后马上离开。王军元刚离开,一辆蓝色桑塔纳停在放钱的地方,下来一个人,拿走钱后开车向北逃窜。当时,警方持有枪支,但考虑到人质还没有回来,没敢开枪,只好悄悄在后面追赶,并安排其他车辆在前边堵截,但为时已晚,赶到清水河乡时,已不见嫌疑车辆。

  两个小时后,根据绑匪提供的消息,王军元和民警在清丰亭找到王强。

  12月21日至22日,“11·26”绑架团伙6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人被警方抓获。王军元到文峰区公安分局询问赎金一事时得知,案子虽然破了,但是22万元已经被绑匪瓜分后挥霍一空。

  由受害人家属筹借赎金是否合理?

  孩子被解救后,22万元成了水中花,一时间,债主纷纷上门讨债,王军元一家的生活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中,从前殷实的小家很快变得近乎一无所有。

  王军元说警方在破案过程中确实尽了很大力,但是他认为警方同时也存在过失行为,否则22万元就不会被绑匪拿走,自己一家人也不会走到今天这种状况。

  2004年11月23日,王军元正式写下行政诉讼状,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22万元的赎金。迄今为止,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受理王军元的行政诉请。

  那么,王军元为何不向绑匪提起民事诉讼呢?王军元和妻子告诉记者,几个绑匪家中都是穷得丁当响,想从对方家中拿出钱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12月7日、8日,记者就王军元向警方索要绑架赎金一事,分别采访了文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长和多位律师。

  文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邹东波告诉记者,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国际和中国警方的一种不成文的惯例。邹队长说自己从警15年来,主办过近10起绑架案,都是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

  据了解,我国各地的警方在侦破绑架案时,通常做法是由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邹队长说,整个刑警大队一年的办案经费只有20来万,根本没有准备巨额赎金的能力。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允说:“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一条明确规定可以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因此公安机关让受害人家属筹集赎金是不科学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合乎法律的。”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软认为:“筹集赎金作为一种侦破手段,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也没有说可以用,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不用!”

  警方是否应承担赎金赔偿责任?

  主抓刑侦的副局长汪如海告诉记者,在他的印象中,这是中国第一位绑架案受害者向公安机关讨要赎金的个案。他认为,如果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确有过失行为,受害人王军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国家赔偿,公安局将服从法院的判决。

  负责侦破这起绑架案的刑警大队大队长邹东波告诉记者:“在破案过程中,警方已提前将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告知受害人家属,尊重他们的意见。赎金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是:一、人财两得,二、人得财空,三、人财两空,四、绑匪撕票。”邹东波认为,安阳警方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出现“技术”上失误,因此警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赎金的责任。

  律师说法:应该赔偿?不应该赔偿?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软认为,赎金没有要回来,公安机关有失职行为,因为赎金在案件中作为一种侦破手段,受害人和警方的真实意图并不是把赎金真的送给绑匪。他说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公安机关在此案件中有责任保护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财产中自然包括赎金。如果把赎金给了绑匪,而没有把赎金追回来,那么受害人家属就没有报案的必要,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做好应有的防护措施,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现成认为,这件事的关键问题在于公安机关是如何就赎金问题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承诺的,如果警方已经告知受害人家属可能出现上述四种情况,并让受害人家属进行选择了,那么公安机关的责任就很小。

  《江南时报》 (2004年12月11日 第十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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