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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出台新规定:今后新鞋出了问题可退可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08:3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据长沙晚报12月13日报道 几乎每个消费者都有过买鞋带来的烦恼:新买的鞋子没有穿多久就坏了,找商家,商家要么不跟你退或者叫你去找厂家,找来找去不了了之。今后,消费者碰到这样的烦心事将有章可循,省消费者委员会昨日出台《湖南省鞋业解决消费者纠纷暂行规定》并即日生效,明确了鞋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

  新鞋出了问题找销售方

  以往,消费者在新买的鞋子出现质量问题找商家时,不少商家总是想法推脱自己的责任,说什么“鞋子不是我生产的”,要消费者找生产厂家。这实际上是商家在逃避责任。

  该规定明确了商家和生产厂家的义务,并提出消费者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鞋子时应该找销售方。鞋类销售者应该在售鞋时主动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并向消费者如实介绍其性能、规格、材质及使用、维护、保管方法。而生产者应该明确三包方式,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真实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等。实行谁推销谁负责的原则,鞋子出现质量问题,销售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消费者找厂家。

  穿过的鞋子要退货需交折旧费

  消费者买了有质量问题的鞋子,想要退货应该怎样计算折旧费呢?

  该规定对于在“三包”范围内,鞋子退货,折旧费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鞋类商品售出在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如断底、掉跟、断面、脱胶等)不能穿着的,或是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鞋类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如果消费者用过的商品因为质量问题仍要求退货,而不能达到一次性退清货款的,商家可以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根据规定,鞋类商品销出15日,因鞋底开胶等质量问题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退货时,鞋类“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在购货凭证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而鞋类商品售出30日内,出现鞋底开胶等质量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修复的一律免费修理。超过修理期限仍未修复的,也可按发票价格每日收取0.5%的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时间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至换货、退货之日止,不包括修理所占用的时间。经依法鉴定为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应无条件承担退货责任,不得收取折旧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加倍赔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购物凭证和“三包”凭证办理,若因保管不当遗失购货凭证和三包凭证,事后得到经营者追认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复印件和“三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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