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羊城晚报》侵犯其名誉权 原长洲戒毒所所长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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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4: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新华社广州12月22日电因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目前已刑满出狱的原广州市长洲戒毒所所长罗贤文,以《羊城晚报》就其行为所做的一些报道失实,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由,将该报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1日在第二次开庭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羊城晚报》的报道未构成新闻侵权。 2001年9月到2002年3月,长洲戒毒所管教陈太中等人与“鸡头”内外勾结,将9名戒毒
2003年9月20日,《羊城晚报》刊登了该报记者赵世龙所撰写的报道,引题是《滥用职权勾结“鸡头”贩卖戒毒女胁迫卖淫》,正标题是《“长洲戒毒所案”两头头跑不掉了》,副题是《原所长罗贤文被刑拘,原省第二工疗院张一平潜逃正在追捕》。 去年10月28日,罗贤文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在诉讼状中罗承认自己当时确实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立案侦查,但认为其犯罪构成中,无“勾结‘鸡头’贩卖戒毒女卖淫”的犯罪情节,且自己是否应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承担责任,侦查机关已作出不应追究的结论。罗认为,被告在文中标题上将该犯罪情节加到其头上,属报道失实的诽谤。 针对罗贤文的起诉意见,《羊城晚报》方面答辩认为,罗在诉状中所指的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并未对罗进行诽谤,且报道没有对其造成损害结果,因为罗的社会评价降低是由其行为造成,属于咎由自取。 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判定《羊城晚报》的报道基本属实,不构成新闻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