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正文

状告《羊城晚报》侵犯其名誉权 原长洲戒毒所所长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4:2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新华社广州12月22日电因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目前已刑满出狱的原广州市长洲戒毒所所长罗贤文,以《羊城晚报》就其行为所做的一些报道失实,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由,将该报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1日在第二次开庭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羊城晚报》的报道未构成新闻侵权。

  2001年9月到2002年3月,长洲戒毒所管教陈太中等人与“鸡头”内外勾结,将9名戒毒
女子卖出戒毒所,她们被“鸡头”们强迫卖淫。2003年10月,涉案的几名管教分别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同年9月16日,广州黄埔区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原长洲戒毒所所长罗贤文刑事拘留。今年10月11日,广州中院以滥用职权罪终审判决罗贤文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03年9月20日,《羊城晚报》刊登了该报记者赵世龙所撰写的报道,引题是《滥用职权勾结“鸡头”贩卖戒毒女胁迫卖淫》,正标题是《“长洲戒毒所案”两头头跑不掉了》,副题是《原所长罗贤文被刑拘,原省第二工疗院张一平潜逃正在追捕》。

  去年10月28日,罗贤文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在诉讼状中罗承认自己当时确实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立案侦查,但认为其犯罪构成中,无“勾结‘鸡头’贩卖戒毒女卖淫”的犯罪情节,且自己是否应对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承担责任,侦查机关已作出不应追究的结论。罗认为,被告在文中标题上将该犯罪情节加到其头上,属报道失实的诽谤。

  针对罗贤文的起诉意见,《羊城晚报》方面答辩认为,罗在诉状中所指的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并未对罗进行诽谤,且报道没有对其造成损害结果,因为罗的社会评价降低是由其行为造成,属于咎由自取。

  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判定《羊城晚报》的报道基本属实,不构成新闻侵权。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