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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登机关重新“布点” 须经公告才具登记权,本报明日公布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8:5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徐林 通讯 员/陈婉玲)依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只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婚姻登记机关才具有婚姻登记权。昨日,笔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共设置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处)541个,数量较之以前减少1000多个,为信息化管理、集中登记带来了便利。

  据介绍,我省原有1682个婚姻登记机关,其中地级以上市涉外婚姻登记机关21个,县
级市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122个,其余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设立。经统计,这些婚姻登记机关每年办理婚姻登记60万对左右,其中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6000多对。从上述数字看,我省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大多数集中在乡镇、街道,由此导致了婚姻登记独立执法地位难确立、登记员素质难提高、登记质量难保证、搭车收费难制止、信息化管理难实现等五难问题。

  为了解决这“五难”,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和广东实际情况,我省在每个县(市、区)设立一个国内婚姻登记机关,中山、东莞因为不设县区,其婚姻登记机关在地级市民政局设立。同时,根据便民原则保留部分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最终,我省共设立婚姻登记机关541个,其中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设置婚姻登记机关两个,县区级125个,继续保留乡镇级414个。

  涉外婚姻登记方面,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保留广州、珠海、韶关、河源、梅州、汕尾、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地级市涉外婚姻登记机关13个,其他地级以上市的涉外婚姻由各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登记机关具体设置见本报明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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