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新司法解释承认虐俘是违法用酷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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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2日10:16 温州新闻网 | ||||||||||
这份备忘录的发布日期为12月30日,由司法部法律顾问局代理局长丹尼尔·莱文转给副部长詹姆斯·科米。 此前,美国司法部对酷刑的定义很窄,认为酷刑“在激烈程度上必须等同于严重身体伤害——例如器官功能丧失、身体功能损伤或死亡所带来的痛苦”。批评人士指出,这实际上为美军虐俘提供了方便,从而导致伊拉克、阿富汗和古巴关塔那摩美军基地出现多起虐俘事件。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对酷刑有更宽泛的定义,规定凡是身体遭受的痛苦(短暂和温和的痛苦除外),即使不是严重的身体伤害,也应被视为酷刑。这份备忘录明确指出,美军审讯人员不能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由对俘虏采取酷刑。 然而,时至今日,美国政府仍坚称美军“一直遵守《日内瓦公约》的要求”,“囚犯一直受到人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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