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主要权力机构运行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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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7:33 北京青年报 | ||||||||
巴勒斯坦9日举行1994年自治以来第二次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选举,这是阿拉法特去世后巴权力过渡的一个重要步骤。 长期以来,巴勒斯坦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目前同时拥有两套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决策机构和一个没有形成实体、但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家。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是巴自治区的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权力机构,成立于1994年,是目前巴自治区加沙地带和约旦河西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管理除外交、安全外的所有民事。1996年1月,巴勒斯坦举行首次大选,阿拉法特当选为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下设政府,内阁部长由主席任命,阿拉法特生前长期主持内阁事务。2003年3月,巴民族权力机构实施改革,设立总理一职,具体负责内阁事务,阿巴斯出任首任总理,现任总理为库赖。 根据巴勒斯坦基本法,民族权力机构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兼任巴武装部队的最高司令;签署巴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任命总理并责成总理组阁,有权解除总理职务或接受总理辞职等。但巴基本法没有就民族权力机构主席的任期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将其定性为“过渡性的”职位,直至巴最终地位问题得到解决。 由于巴勒斯坦建国进程受阻的特殊环境,巴勒斯坦除民族权力机构之外同时还并存着另一个决策机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及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委员会(全委会)。巴解组织是代表巴勒斯坦自治区境内外大约800万巴勒斯坦人的权力机构。在巴实行自治之前,巴解组织一直是其流亡政府。 作者:王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