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政治体制特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09:18 解放日报 | ||||||||
长期以来,巴勒斯坦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一种特殊的政治体制,目前同时拥有两套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决策机构和一个没有形成实体、但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家。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是巴自治区的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权力机构,成立于1994年,是目前巴自治区加沙地带和约旦河西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管理除外交、安全外的所有民事。
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下设政府,内阁部长由主席任命。2003年3月,巴民族权力机构实施改革,设立总理一职,具体负责内阁事务。 根据巴勒斯坦基本法,民族权力机构主席的职权主要包括:兼任巴武装部队的最高司令;签署巴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任命总理并责成总理组阁,有权解除总理职务或接受总理辞职等。 巴勒斯坦自治区的立法机构是立法委员会,共有88名成员,主要代表自治区内的巴勒斯坦人,履行立法等议会职能。在立法委员会于1996年1月选举产生之前,巴民族权力机构也曾是自治区的立法机关。 根据巴有关法律,如果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发生不测或意外,巴立法委员会主席将自动代理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之职60天,并负责组织新一届选举,产生新的民族权力机构主席。巴民族权力机构80%的成员必须来自巴立法委员会,并对其负责。 由于巴勒斯坦建国进程受阻的特殊环境,巴勒斯坦除民族权力机构之外同时还并存着另一个决策机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巴解组织)及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委员会(全委会)。在巴实行自治之前,巴解组织一直是其流亡政府。 巴解组织成立于1964年,由8个背景各不相同的政治派别组成,其中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法塔赫)居于领导地位。巴解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委会,相当于议会,其常设领导机构为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巴解组织执委会主席是巴解组织的核心。(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