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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率先推出小时用工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1日08:35 南方日报

  韶关率先推出小时用工办法

  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不低于3.3元,各县不低于3.1元

  本报讯(记者/刘海斌 通讯员/陈昵)去年12月,《韶关市非全日制小时用工试行办法》由韶关市劳动局颁布施行,首次规定了全市范围内的企业工作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今
年元月1日,该市规定市辖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首次公布的每小时3.1元调整为每小时不低于3.3元;各县(市)从每小时2.9元调整为每小时不低于3.1元。

  据悉,这是全省首个推出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韶关的试行办法,可望为广东数百万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工管理、权益保障规范化探索道路。

  省劳动厅选择韶关作试点

  据统计,韶关市目前有国企下岗失业人员6.9万人,农村进城剩余劳动力约19万人,大部分都靠小时工(钟点工)等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方式谋生,但是,他们的工资没有合法的最低保障,各种劳资纠纷时有发生。

  对此,韶关市劳动局认为,尽快出台非全日制用工办法,适应劳动者灵活就业形式和扩大就业的客观要求,保障从事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已成为韶关市当前一个既具体又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2003年下半年,韶关市劳动局提出了建立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并着手拟定方案,2003年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把韶关市作为全省第一个开展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试点的地级市。在省厅指导下,韶关市劳动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前后起草五稿《韶关市非全日制小时用工试行办法》,并于去年12月正式上报韶关市政府批准实行。韶关市劳动局希望,在今年的试行中逐步配套完善相关规定。

  试行办法有三个亮点

  据试行办法的主要起草者——韶关市劳动局劳动工资科科长李与杏介绍,试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规定:韶关市辖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3.3元;各县(市)每小时不低于3.1元。目前韶关市小时工的收入水平大约比全日制的收入水平低30%—50%以上,因此,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到小时工工作稳定性差、劳动条件较差、劳动强度较大、基本没有福利等因素,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标准。目前,韶关市非全日制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要比韶关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小时工资要略高一些。

  二是照顾到了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特点: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这突破了以往的《劳动合同》只能是一个用人单位对应一个劳动者的关系桎梏。

  三是对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这一热点问题,还作了明确规定:规定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收入和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而为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协商工资时,提供了政策依据。

  对于韶关市制定的这份办法,有关专家认为,随着劳动者就业形式表现多样化、劳动关系呈现多元化,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就业将迅速发展。对此,各地市劳动部门要适应其特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这既是劳动保障工作要加紧突破的工作难点,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需要。

  名词解释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从业范围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业、家政服务业、商业服务业、环境卫生、企业部分辅助性服务岗位等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工作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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